民政部近日發文要求“行業協會要結合行業特點,探索建立社會評價、失信懲戒和‘黑名單’等行業信用管理制度”,此要求被認為是促使行業協會邁向更有效自律與透明的重大舉措。
誠然,行業信用管理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拯救當前陷入形象危機的行業協會。一直以來,關於行業協會“非典型腐敗”、行業協會“功能異化”等問題,頗受輿論關注。2005年爆出“全國牙防組”事件,進一步加深了人們對行業協會的不信任感,即使表面運轉良好的行業協會,也被人們指為“撈錢協會”、“發證協會”及“騙子協會”。毫不誇張地説,從計劃經濟轉型而來的中國行業協會,其內部治理理念並沒有跟上市場經濟與“小政府”採購公共服務的現代步伐。
然而,一套完善的行業信用管理制度,應在“他律”與“自律”中找好平衡,否則又會成為信任危機的新來源。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大體分為三個範疇:一個是信用資訊徵集與管理制度,屬資訊報告與備案制度,與具體的懲獎無關,執行“報告並説明”即可;第二個是信用評級和評估管理,屬獎勵型管理,理論上做得最好的會員應評上最優等的信用級別;第三則是建立“黑名單”,禁止上了黑名單的成員或會員單位永久或一定期限內從事某類行業行為,屬懲罰性管理制度。前兩個範疇,屬“自我管理”性質,唯獨第三個“黑名單”制度才真正涉及負面後果的“自律”,對涉事會員或會員單位影響最大。
那麼,如何在“自律”與“他律”中做好平衡呢?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建立“黑名單”的行為主體是行業協會或行業協會的自我監督部門,行業協會與會員是同一利益共同體關係,行業協會是會員利益的代言人,它並無內部積極動因來規範行為不當的會員,除非在民政管理制度中規定未實施有效“黑名單”制度的行業協會不得註冊或繼續註冊,也就是説,推動“黑名單”制需要外部壓力。
這樣,因外部壓力的推動而實施的“黑名單”制度,使行業協會往往會放過實質損害行業聲譽但對行業協會財政運作貢獻大的會員,而對小會員開刀,使一些並不具備上黑名單的會員,會面臨被扣上帽子的威脅,致其利益受損無處訴説的境地。所以,在“黑名單”權上再配套上救濟與糾錯的機制,才能適應外力驅動型的自我治理,以防行業協會憑仗生殺予奪的蠻橫,陷入新的權力濫用或權力尋租的腐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