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國資委持股,集團公司便被登出,中央企業便成為單一法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由集團公司變為國資委,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分紅便進入國資委。
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深化,一些國有企業已經實現整體上市,且還會有更多的國有企業實現整體上市。整體上市後,企業資産全部進入上市公司,這要求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有一個明確的持股人。目前,這個持股人為集團公司,而它的全部資産、人員、生産經營均進入上市公司。
這時,僅作為行使國有股東權的集團公司,在制度安排上,完全可以由其他機構或組織所替代,因此,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資委便成為選項。取消僅作為控股股東的集團公司,讓國資委來直接持股,這在制度安排上不會成為問題。關鍵是我們要搞清楚,國資委持股或不持股對企業所帶來的影響。
假設,國資委不持股。
若國資委不持股,整體上市後的中央企業便擁有兩個法人企業,即只行使股東權的集團公司、從事業務經營的上市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它必須要定期對各投資者進行利潤分紅。國有股分得的紅利便進入集團公司,其他股東分得紅利則被各自取走。進入集團公司的分紅再按比例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後,便最終留在集團公司,由其做再投資或其他使用。
假設,國資委持股。
若國資委持股,集團公司便被登出,中央企業便成為單一法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由集團公司變為國資委,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分紅便進入國資委。
國資委收取的國有股分紅,其使用可有兩種選擇:
一是部分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沿用目前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國有股分紅僅按上繳比例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剩餘部分則返還給各上市公司,實行“哪來再回哪去”。這時,各上市公司留存的國有股紅利並沒有變化,國有股紅利並不存在在上市公司之間再配置的問題。
二是全部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對於國資委收取的國有股分紅,不再按比例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而是全部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除用於其他外,還要有更多的部分用於各上市公司,但各上市公司獲取多少同其上繳紅利多少沒有直接關係,這裡起決定作用的則是其他規則。這時,各上市公司留存的紅利將發生變化,有的增加,有的減少,結果是,國有股紅利在上市公司之間進行了再配置。
同時,與不持股相比,國有股分紅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返還的紅利都將直接進入上市公司,作為對國有股的增資擴股,但這要經其他投資者同意並對現有股權評估後才可實現,這其中還要支付相應的交易費用。
更需注意的是,若國有股紅利全部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它們如何在上市公司與其他用途之間進行分配,而用於上市公司的部分又如何在各上市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這是一個複雜的利益關係調整。尤其是後者,它改變了國有股紅利的再配置,但要確保再配置效率的提高,並非易事。(許保利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