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存差距大,很大程度上源於工資基數的差距大,也是個人所得稅制度結構性不足的産物,與執法不嚴有關,與公眾期待逐步縮小收入差距的願望背道而馳。
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單位,公積金繳存差距竟達141倍。極端的事例顯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積金貸款買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積金不是買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稅手段。一些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則視上限為空文,把公積金變成了隱性福利——據《人民日報》1月7日報道,無論是專家學者,還是普通民眾,都急切呼籲完善現行的管理制度,讓公積金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公積金制度本是解決公眾住房的輔助措施,現在卻成了一些人收入的一部分,並逐漸演變為一些單位的隱形福利。由於繳存比例、數額與收入掛鉤,與單位的性質及福利狀況有著密切的關係,於是,這一本應體現公平正義的制度在實踐中走偏了路,出現了不同單位公積金繳存數額有著“天壤之別”,以及繳不繳存基本由單位決定等狀況。
公積金制度之弊,有公積金制度本身的不足,如缺乏強制性,與工資基數單一掛鉤等,但本質上仍是社會大環境中的一個子系統,與其他制度有著密切關聯。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出多種改革之艱。
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收入分配改革之重。公積金繳存差距大,很大程度上源於工資基數的差距大。比如,有人公積金繳存額上萬元,有人繳存額不足百元,形成如此巨大鴻溝的“幕後推手”是個人工資基數的差異。以此而論,公積金繳存上的痹症,其實是收入分配製度不完善的反映。也就是説,收入分配製度不改革,公積金繳存兩極化也難以撼動。公積金制度具有的福利性,使其客觀上已經轉化為收入的一部分,在收入分配製度沒有清晰的改革路線圖的背景下,公積金制度隱形福利就難以扭轉。而公積金的隱性福利化,又增加了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難度。
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個人所得稅改革之憂。一些單位之所以屢屢突破公積金繳存上限,是因為公積金稅前扣除的制度,為一些高收入單位避稅提供了政策空間。某種程度上説,公積金兩級分化的痹症,是個人所得稅制度結構性不足的産物。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不進行結構性改革的前提下,一些高收入單位為了員工少繳個稅,在社保和公積金上做文章的衝動就不會停止。如果個人所得稅改變單一與個人收入掛鉤的政策,而是提高與家庭收入關聯度,那麼,單位冒違法違規之險去突破公積金繳存上限的衝動也不會那麼強了。
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嚴格執法之弱。有單位違規不繳或少繳公積金,有單位突破上限多繳公積金,都與相關單位執行政策不力脫不了關係。當前的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執行政策方面普遍弱勢,繳不繳公積金、繳多少基本上取決於用人單位的意願,公積金管理機構鮮有主動干預。從一定意義上説,公積金制度之弊是執法不嚴的外化。如果公積金管理機構不改變執法的被動,不能嚴格執法,則難以改變有的違規不繳或少繳、有的突破上限多繳的狀況。
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實現公平正義之難。公積金相差十幾倍甚至上百倍的現狀,與公眾在公積金的問題上,既反對平均主義、“大鍋飯”,又期待逐步縮小收入差距的願望背道而馳。從這個角度説,公平正義的原則不回歸,公積金制度之弊難有根本改觀。
正視公積金制度之弊,當回歸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減少其福利性,強化其解決住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