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艾奧瓦州21歲的中國留學生唐鵬(音譯)被控于2周前以租房為藉口強姦女房主,被捕後他沒有認罪。他的父母趕赴美國後試圖賄賂受害人讓其改變口供,也被警方起訴。(《華商報》4月16日)
這事如果發生在我們這裡恐怕不算什麼事,很難攤上遭警方起訴。這並不是我有意地説“外國的月亮比中國的更圓”,而是我在現實中,的確看到過許多類似之事,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在賄賂受害人,結局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被警方起訴,而是強姦案件本身遭受驚天逆轉,由於受害人改變了證言,有關部門往往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撤案了事。
唐鵬的父母在兩地可能受到的不同差別待遇,並不在於我們法律的不健全。比如我國刑法規定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這一罪名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是,“徒法不足以行”,我們這裡追究這一罪名的特別少,更別説試圖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導致許多律師甚至是司法人員鋌而走險,去幫助犯罪嫌疑人毀滅、偽造證據,這種情形在強姦案經常發生,許多犯罪嫌疑人以賠償受害人為名,用高額的錢財行“賄賂”受害人之實,讓受害人改變證言,導致案件流産。
這深刻説明,有法律並不等於有法治,法治不光需要法律,更需要執法、司法的嚴格,需要監督、制約機制的健全,需要人們的守法意識和法治文化的普及。
當唐鵬的父母試圖用國內常見的拿金錢安撫強姦案受害人的做法,在美國卻吃上了官司,或許反映了一種“法制文明”與“法治文明”的衝突,前者法律不過是治理民眾和別人的工具,而後者則是所有的人都必須一體遵守法律,法律是制約權力和保障權利的;或者反映的是一種正在完善的法治文明與先進的法治文明的衝突,前者則只是立法體系的健全,卻並沒有健全的法治文化和監督與制約權力的制度,而後者則不光有立法體系的健全,更有公民強烈的守法意識,有監督和制約權力的制度做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