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農機局副局長王昌宏因外出躲債,連續3個月未上班一事,經媒體曝光後引起強烈反響。郴州市紀委表示,從4月開始至5月,該市將全面清理整治不在崗國家公職人員,從嚴查處“佔編不在崗”現象,向不在崗公職人員發出“最後通牒”。(4月9日《瀟湘晨報》)
不用説,國家公職人員“佔編不在崗”現象絕非一二,只不過像王副局長這樣“外出躲債”太“事出有因”了,才引起了當地有關部門的重視。不僅登報尋找,還成立了“尋找副局長專門小組。”試想,假若王副局長不是因為債務糾紛,弄得有關部門Hold不住了,而只是個“普通”的“佔編不在崗”,還能“經媒體曝光後引起強烈反響”嗎?
其實,《公務員法》早有規定: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予以辭退。 當地有關部門不僅沒有及時處理,現在“強烈反響”了,卻仍然不忘手下留情。 這算不算對法律的一種輕蔑呢? 俗話説,同行是冤家。但要看什麼行。要是“官”行,恐怕就不儘然了。比如對無端“佔編不在崗”的官員,老百姓夠不著,“同行”卻多“開恩。”
原來,這不過一把紙糊的“利劍”,從來沒有出過鞘。“不稱職”老是“落空”,“辭退”當然也就無法“落實”。 從嚴查處淪為“最後通牒”,由此人們不禁要問,《公務員法》還算不算數?飽受詬病的“佔編不在崗”現象還有治沒治?(張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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