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權語境下“示眾”必然末路

時間:2012-04-06 13:35   來源:法制日報

  3月31日,河南省項城市在該市廣場召開“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當地政法機關對41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執行公開刑拘、逮捕,法院則公判了10名被告人,網路媒體還曝光了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綁的現場照片。日前,有關負責人作出回應,稱此做法不妥。

  在我國法治建設進入發展的新時期和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不久的今天,河南項城又出現這樣的“傳統執法方式”,不僅使人遺憾,也確實令人震驚!這再一次説明,我們一些地方執法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司法觀念和方式,並沒有隨著“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入憲、入法而與時俱進地同步跟進。在具體執法中,片面追求“宣傳”效應和崇尚“殺雞儆猴”的理念依然頑固地存在著。這種舊時代的公捕、公判方式,不僅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侵害其合法權利,也危及到了我國司法文明與人道的形象。

  筆者注意到,上述情況及照片被傳送到網上後,網民廣泛點擊、相互轉發,不少平面媒體也刊出了評論。人們不僅質疑河南項城這種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根據,更對此類不文明執法行為可能對涉案當事人及社會帶來的傷害和負面影響表達了極度的憂慮。

  早在十多年之前,中央有關部門就對執法文明和司法人道提出了明確要求,也曾對死刑犯的“遊街示眾”等問題發出過多道“禁令”,三令五申地強調必須予以嚴格禁止、違者必究。我認為,違法犯罪行為雖為現代文明社會所不恥,也理應依法予以懲罰,但對它們的處罰都必須建立在法治的軌道上,要採取文明、合法的方式,依照法律的程式進行追訴和審判。而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準則》也早已作出規定。因此,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開拘留、逮捕和“廣場式”公判,都應納入“嚴禁”之列。違反此類禁令,不僅是執法方式不合適的問題,更應視作為司法權力濫用的違法行為。

  應當看到,我國憲法早已對公民人格權的尊嚴與保護作出了規定,還特別強調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近期頒布的新刑事訴訟法更明文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將其列入到我國刑事訴訟的任務之中。在這種形勢下,一些地方司法機關依然開展公捕、公審活動,其造成的惡劣影響,可想而知。

  當前,我國依然處於刑事案件的高發時期,在遏制違法犯罪的社會動員和懲治違法犯罪的執法活動中,尤其應當注重嚴守法度和講究政策,要堅定不移地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追求司法公正和執法文明。切不可為了“造聲勢”、“顯威勢”而置執法的文明、人道和刑事法治的原則于不顧,更不能為了追求所謂的“轟動效應”而犧牲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要看到,人道和人性是法治思想基石,也是司法文明的基礎。即便是對於已經被依法證實和判定有罪的人,我們的目標也始終應該是通過必要和適度的懲罰,去防止他們重新走上犯罪之路,盡力使他們早日回歸社會。

  必須彰顯公正、文明、人道的執法理念和司法公正形象,要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將“公捕”、“公判”以及變相“遊街”、“示眾”等不文明、非人道的執法方式明確歸入違法和禁止的行為之列,並對濫用執法權力的有關人員啟動查究程式,嚴肅追究責任,對其中情節嚴重或者因為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和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濫用職權的刑事責任,以達到教育、警示和懲戒的目的,真正體現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和司法實踐“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目標。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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