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長馮某、刑偵大隊副隊長謝某、民警李某等人,為了出成績,扭轉考評落後的局面,假扮買家釣魚執法,致使吉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錯誤拘留。日前,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判處三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大河報》3月23日)
這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職權、錯誤實施誘惑偵查,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誘惑偵查,通常用來偵破作案方式隱蔽、沒有具體受害人的特殊案件,例如毒品、走私、假幣犯罪等。我國刑訴法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
為防止誘惑偵查被濫用,各國一般將誘惑偵查分為“犯意誘髮型”和“機會提供型”兩種。“犯意誘髮型”是指被誘惑者本無犯罪意圖,但由於誘惑者主動、積極的刺激行為,使其在強烈的誘惑下産生了犯罪意圖,進而實施犯罪。“機會提供型”是指被誘惑者已經産生了犯罪意圖或已有先前犯罪行為,誘惑者只是提供一個有利於犯罪實施的客觀條件或機會。“犯意誘髮型”被稱為“偵查陷阱”或“警察圈套”,各國立法通常持否定態度;“機會提供型”則為合法偵查手段。
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三民警實施的釣魚執法,就是典型的“犯意誘髮型”誘惑偵查,是人為地製造犯罪,逾越了法律的界限。但與此同時,不能忽視導致這一案件的背景因素:由於刑偵大隊前三個月辦案情況一直處在全市倒數,且該局規定,連續三個月排名倒數第一的,要被罰款300元並予以誡勉談話,仍無進展的調整主要領導工作崗位等,為了扭轉考評落後局面,民警才出此下策。這種不合理的“末位淘汰”式量化考評機制,也是此案發生的重要誘因。
“末位淘汰”式考評機制,被現代企業管理廣為採用,但警務管理不同於企業管理,由於各個地區、各個警種面對的治安情況各不相同,在下達考評指標時應切合實際,不能過高。否則,不僅會導致數字上弄虛作假,而且會導致刑訊逼供、違法辦案抬頭,甚至不惜製造假案、冤及無辜。本案中的森林公安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維護林區社會治安,可能刑事案件本來就少,豈能要求在考評指標上與其他地區、警種一視同仁?
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線。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的這起案件警示我們: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立法完善和執法監督,還必須建立起現代化的、科學有效的警務管理體系,為警察自覺守法、規範執法提供有效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