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一批4個指導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個。這是貫徹落實案例指導制度要求,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創新的重要舉措。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導效力,法官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並可以作為裁判文書的説理依據加以引用。(12月21日《人民日報》)
案例指導一是統一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二是對自由裁量權作必要的規範。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合理的,但是自由裁量權過大,弊端也很大。首先,因為對法規的理解不同,導致不少“同案不同判”的問題。由此産生的法律不確定性,會引發司法信任危機。比如,雲南的李昌奎姦殺案,雲南高院二審改判死緩,引發的爭議不僅在公眾輿論與法院之間,司法界內部也有爭議,而雲南高院再審改判死刑,表面看是一種對錯判的糾正,實際上該院很多法官並不服氣,迫於輿論壓力的成分是顯而易見的。不管是“公説公理、婆説婆理”,還是法院確存在適用法律不當,在法律認識的問題上,終究留下了一個不小的結,這對於法制的公正與公信是不利的。如類似案件存在指導性案例,“李昌奎案”的情況或可以避免。
最近鄂爾多斯中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一農民2151萬元罰款,也引發強烈爭議。法院認定實際售價、統計假冒商品數量的口徑,網友與學者均有質疑。更有評論指出,這又是司法選擇性重判。福建紫金礦業污染事故造成嚴重生態問題,大面積水污染、大量魚類死亡,才罰九百多萬;康菲石油在渤海灣漏油事件搞得驚天動地,目前也只罰了20萬,是否賠償漁民的問題,至今不予立案。可是面對平民百姓,“法律的嚴肅性”總能充分體現,比如河南“天價過路費案”,雖説在輿論的壓力下作出糾正,但是司法公信的損失卻已是既成事實。這些情況發出的警示則是,法院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有一些規範的指導性標準。
其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很容易導致司法權力尋租。那麼,在消除司法腐敗問題任重道遠的語境下,以指導性案例節制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具有制度性防腐的意義。
案例指導制度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它是司法上的一個進步,看得見的進步,不但使司法審判的依據更加規範化,而且利於社會各界對司法權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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