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按照中組部、人社部《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5年辭退200名公務員。溧陽市交通局一名公務員,因長期不上班,成為該省被辭退公務員中的一位。(12月19日《新華日報》)
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中,上千人爭一個職位的火熱場面並不少見,正是目前我國的“公務員終身制”特性激發了人們對公務員身份的無限嚮往。社會上更是流傳著公務員“一朝考上,就如同進了保險箱、端了鐵飯碗”的説法。當然,追捧公務員並非中國最盛,美國、韓國等很多國家都如此。差別就在於,中國並沒有完善的公務員退出機制(如韓國首爾市政府施行“3%公務員淘汰制”)。一般來説,只要沒有受到處分、紀檢查處等,都不會“下崗”。
基於此,從中國公務員“鐵飯碗”的性質出發,江蘇辭退200名公務員,確實不失為一種進步。但換個角度,江蘇公務員群體數以萬計,並且在長達五年時間裏辭退區區200人,顯得那麼微不足道;更何況有些行為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應該給予辭退的,例如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因此,毫不客氣地説,江蘇這些舉動離公務員退出機制還有相當距離。
要真正讓公務員這個“鐵飯碗”變成“瓷飯碗”,不僅要嚴格執行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還要從多個方向予以完善,例如效倣深圳推行公務員聘任制,在某種程度上讓公務員向企業員工看齊,搞不好隨時都可能被辭退。
為了激發公務員的積極性,還可以借鑒國外的公務員末位淘汰制,倒逼公務員時刻保持一種崗位危機感。一旦個別公務員不符合國家、人民對作為公務員的基本要求,理應讓其退出,正所謂庸者下能者上——推行末位淘汰制實際上就是在公務員隊伍中加強競爭和問責。
當然,將公務員退出機制與末位淘汰制結合起來時,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評選指標中應加大民意權重。二是應避免因盲目淘汰而抹殺“最差者”的合法權益。實行末位淘汰制,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組織整體績效確實存在問題,二是問題的原因並非來自組織結構、制度程式等因素,而確實來自於組織成員自身。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