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新京報》“微博大義”欄目刊登央視評論員王志安發的一條微博:“年底將至,好幾個大學同學來北京學習,有黨校組織的,有行業內部系統組織的。一問才知道,今年的預算必須想辦法花掉,否則就得退回去。現在的政府真是有錢,一年30%的財政增長,花不完也捨不得給納稅人退些稅,而是千方百計要花掉。”(10月31日《新京報》)
把錢花到哪,如何少花錢多辦事,是我們大多數人在花錢之時首要考慮的問題,然而“必須想辦法把錢花掉”的現實表明,一些地方和部門其實並不在意錢花得是不是地方,是不是花得太浪費,他們在意的是“必須”、“想辦法”、“千方百計”、“要花掉”,否則,剩餘的錢就得“退回去”。那麼,是什麼支撐著他們花錢的底氣呢?是我們的財政制度存在缺陷。
據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2011年前三季度,全國財政收入已經達到全年收入的91.12%,而支出比例僅69.32%。而財政部編制的2011年公共財政預算安排情況顯示,今年全國財政支出超10萬億元。看來,“必須想辦法把錢花掉”將成為很多地方的地方和部門“必須”思考的問題了。
其實,“必須想辦法把錢花掉”現象並非始於今年,中央對此也並非沒有明文禁止。查閱有關資料得知,幾乎每年年底,中辦、國辦都要明文“嚴禁”“突擊花錢”。但年年嚴禁“突擊花錢”,年年“突擊花錢”依舊。看來,年年為“嚴禁突擊花錢”而發文的最大意義,不在於遏制“突擊花錢”的勢頭,而在於證明“突擊花錢”不僅確鑿存在,而且還相當普遍。
要花錢,首先得有錢花,尤其是“必須想辦法把錢花掉”,其前提是手裏得有“相當的余錢”。對於這一點,我們經常能聽到的説法是——人太多、錢太少。現實中,需要用錢的地方、“必須想辦法”弄錢的地方,很多很多。比如,修橋要錢,建路要錢,發展教育要錢,醫療保障要錢,特別是年關到了,還有不少窮人需要關愛也要錢……提起這些時,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負責同志往往感慨:沒錢真難辦事;可“突擊花錢”的時候,又有誰感覺錢來得很難。
不必諱言,對於有些地方和部門來説,錢似乎就是權,不管這些錢花到哪,只要錢沒花出去就等於權沒有用出去;而只有錢花出去,權的價值似乎才能得到最大發揮。於是我們看到,每到年底,有些部委局辦附近賓館滿滿的人群,有些官員擬待接見的名單長得不見盡頭。錢花出去了,政績有了,下一年可據此爭取更多的資金。從另一方面來説,自己也能因此得到實惠。
於是,剩餘的錢不花白不花,在這樣的情況下,“必須想辦法把錢花掉”只能成為一種“必須”。因此,要想真正杜絕“突擊花錢”現象,靠文件不行,靠相關部門的自律更不行,只有靠制度的約束規範,只有從制權入手,規範權力,確保權力運作體系透明,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年終突擊花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