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江蘇濱海縣司法局副局長陳步良近日因事和下屬一名科長吉皓發生衝突,致吉皓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記者了解到,在事發11天后,陳步良到醫院看望了傷者,並已被停職檢查。司法局,本是普法執法的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尤其領導)理應懂法,當同事之間發生矛盾時,理應通過法律的途徑依法解決,最不濟也要相信組織,通過組織協調,然而,他們卻用最原始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誰力量大,誰就是老大;誰官大,誰就是老大,結果造成被打者左股骨粉碎性骨折。
我想説的是,打人固然不對,然而,當地有關部門對案件的處理就正確了嗎?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的規定,四肢長骨骨折已然構成輕傷。筆者不是法醫,不清楚股骨粉碎性骨折是否構成輕傷,更不清楚是否達到《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相關規定,假設吉皓的傷病達到了輕傷或者重傷的標準,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打人司法局長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退一步説,假定吉皓的傷情沒有達到輕傷或者重傷的標準,粉碎性骨折最起碼也達到了輕微傷,總不能鑒定為沒傷或者沒打人吧,那打人局長也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43條的規定,也應當予以治安拘留和罰款。
前有湖南省衡陽司法局長因為人事安排問題打傷副局長,近有濱海縣司法局副局長因打掃衛生問題毆打科長,雖打人原因不同,但相同的是,事件都發生在懂法的司法行政部門,都是同事之間上級打下級,打人後,都是通過政紀而不是國法來處理。前者先通過組織協調,居然簽訂協議和解了,後在輿論的壓力下打人者才被停職;後者,打人者也僅僅是停職接受檢查。
在這兩起案件中,公安機關都沒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更沒有按照刑法的規定立案偵查是否有犯罪行為,輕易地將刑事偵查權或者行政處罰權讓位於打人者單位的紀律處分,這實際上是刑不上大夫的思維在作怪。不嚴格執法,不一視同仁,而是有選擇性地執法,帶來的是執法的不公正,破壞的是法律的嚴肅性。
因此,對於打人的局長們,不僅要停職接受檢查,在觸犯刑律或其他法律時,也要依法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