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焦海洋
10月29日下午3點左右,河南省汝南縣一名公安民警酒後駕駛警車,行至汝南縣汽車站附近車輛失控發生事故,造成5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目前司機王銀鵬已被刑事拘留。經核實,王銀鵬職務是現任駐馬店市汝南縣公安局王崗派出所所長。(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0版)
5條生命猝然傷逝,3名受傷者也留下難以撫平的創傷,痛定思痛,痛何如哉?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備受關注,一方面是因為死傷者眾,另一方面則與肇事者的身份有關。
王銀鵬是否涉嫌公車私用?肇事車輛為汝南縣公安局梁祝鎮派出所公務用車,既然是酒駕,顯然不是為公務。公車私用,此起彼伏,王銀鵬一案提供了又一現實注腳。
9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公佈了新修訂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根據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等,督察人員可當場處置,相關民警將被停止執行職務的期限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閉的期限為1日以上7日以下。而2003年2月1日實行的公安部“五條禁令”明確規定,嚴禁民警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眾所週知,為遏制酒駕和醉駕,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條款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但令人感到悲哀的是,仍有不少執法人員以身試法。
回到王銀鵬案上,值得追問的是,他為何酒駕?據透露,王銀鵬是為了接待領導而喝的酒。此説是否屬實,尚待求證,如果屬實,相關領導是不是也難辭其咎?
王銀鵬已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懲處。但是,他的教訓能否驚醒其他人?無論如何,王銀鵬一案,不只是對執法人員的警醒,也是對所有意圖公車私用和酒駕醉駕者的警醒。(文/王石川 圖/焦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