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獲悉,自2009年以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所轄10個區縣院共查處村鎮基層組織、機構人員實施的職務犯罪案件18起,受賄犯罪總金額為130萬,貪污犯罪總金額為192萬,挪用公款總金額為106萬,瀆職犯罪造成的損失金額則達到2000余萬元。(10月10日人民網)
缺乏監督的地方勢必滋生腐敗,這條“放之四海”的鐵律,反映到社會最基層的村一級官員身上,也概莫能外。小小村官成大貪污的現象並不顯見。村級組織在缺乏規範性監督的前提之下,所留下的空檔非常明顯,對“村官”進行離任審計勢在必行。
其一,缺少監督。當下,空村現象多,農村的青壯年大多外出打工經商,留守的人老的老、小的小。村官在處理村務時,村務議事程式由於缺乏應有條件,村民別説善於監督了,就是基本的監督程式和方法也難以知曉。村民不善監督、不會監督、不敢監督,使村官有了更大的決策權、裁定權和處罰權,加上村務公開形同虛設,讓他們有空子可鑽,滋生腐敗是必然的。
其二,監督滯後。村官職務犯罪現象突出,還在於鄉、鎮政府對基層組織的監督同樣存在著空檔。隨著城市擴張、房屋拆遷、新區建設等都涉及到土地使用問題,徵收農民手中土地的款項數額巨大,村官在分配土地補償款時,由於村務公開資訊不透明,村官暗箱操作,中飽私囊的現象比較多,而鄉鎮政府一般情況都是事後監督,且監督線索來源有限,讓村官在鑽空子時變得有恃無恐。
其三,難以監督。村官之所以鑽空子能夠輕而易舉屢屢得手,還在於農村基層組織中“一言堂”的現象比較普遍,村官對上架空組織監督,對下搞糊塗賬,村民難以行使監督權,即便村民通過陳情來行使監督權,他們也會利用各種方法和關係把陳情者打壓到底。這些年,村官打擊報復陳情者致死致殘村民或把村民弄得家破人亡的事例並不少見。
“村官”職務犯罪突出,凸顯了村級組織監督空檔突出的社會現實。因此,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今天,在涉及農民利益分配,比如房屋拆遷補償、土地徵收補償、土地流轉費用等問題上,必須強化村務公開的力度,加強離任審計,從制度上、管理上、源頭上遏制住腐敗的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堵塞住各式各樣的“空檔”,讓村官無機可乘,無空可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