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修水縣一女子到派出所為孩子辦戶口遭辦事女警怒罵。網路曝光後,縣公安局回應:已將“發飆女警”、聘用人員、非在編的蔣某辭退。
其實,蔣某是否外聘人員並無關緊要,有編制也好,係聘用也罷,都是與義寧派出所建立了勞動關係,其公事都代表單位形象,“竟然發怒拿起臺面資料砸向辦事居民”都屬於職務行為;更何況,當時“周邊眾多警務人員圍觀卻無人上前阻攔”。修水縣公安局回應稱“蔣某為聘用人員,並非在編警察。”,並不能令義寧派出所全身而退:這麼多可能“在編”的,沒出手制止,跟被辭退那位有什麼兩樣?從“發飆女警怒砸辦事居民”事件中擇出,撇清干系;倒是表露出對外聘人員的深深的歧視。
我所以這麼説,因為修水縣公安局回應的“蔣某為聘用人員,並非在編警察”,在此語境中並不僅僅是個事實判斷,而是帶有著鮮明的價值判斷和情感偏向。因為如前所述,蔣某是否外聘本無關緊要,與“發飆打人”,並無必然因果聯繫;“蔣某為聘用人員,並非在編警察”,也並不能影響或否定義寧派出所職員怒砸辦事居民事實的成立。在修水縣派出所眼裏,將“聘用人員”蔣某予以辭退,似形象就沒受到影響,這不是掩耳盜鈴麼。
如果説,“發飆女警”是對公眾情感的第一次傷害,那麼,修水縣公安局“蔣某為聘用人員,並非在編警察”的回應所表露出的對聘用人員的深深的歧視,則不啻是對公眾情感的第二次傷害:怎可儼然把公民分為三六九等,流露出體制內人員的高高在上的優越感,而視聘用人員為“禍胎”呢?(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