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在鄭州鄭東新區如意湖溺水,當地一個公益團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東區隊長牛振西帶人趕到現場施救,卻遭到了巡防隊員的阻止,他們要求牛振西必須出示“打撈許可證”,否則不能下水。最終,溺水市民搶救無效死亡。
這些巡防隊員的勇氣可嘉、膽魄超人,他們試圖給這個世界劃下邊界,將其分成涇渭分明的兩部分:獲得許可的和未獲許可的。獲得許可,自可便宜行事,該上天的上天,該下水的下水,該出國的出國,該窩裏蹲的就窩裏蹲;沒有許可,那就沒辦法了,別説下水救人這麼重大的事件,不能讓你説救就救,就是你那點小意見、小不滿未經許可也嚴禁“出口”,不信你就試試看,經過許可的警方就會跨省而來,破門而入,跟你好好理論一番。
有人説憑啥救人也要打撈許可證,説這話的顯然覺悟不夠高。看到這樣的消息,你應該慶倖,你用筷子吃飯還是刀叉吃飯不用許可,你低頭走路還是背著手走路不用許可,你摟著枕頭睡還是撅著屁股睡不用許可,想想有這麼多事未經許可就可以做,覺得還是蠻幸福的。幸虧這許可權還沒延伸到這些領域,否則早晨起來,吸一口氧氣,曬一下太陽,都會有做賊心虛的感覺。
雖然不知道救人也是要“許可”的,但看到有人溺水,見義勇為,下水搜救,這行的是人道。攔住搜救者,要求他們出示打撈許可證,這又是什麼道呢?搜救隊長稱,當時“巡防隊員説,經過誰允許了在這救人?經過誰批准了?正在跟領導聯繫,不讓(義務搜救隊)下水,和領導溝通了一個多小時,他就不讓下水(救人)”。是啊,救人必須得有組織,有體系的。這組織必須是官方的組織,這體系必須是官方的體系,倘若救人成功,這成績也就是官方的成績。所以這許可之道也就是官場之道,是充分體現權力威嚴之道,是居高臨下俯視蒼生之道。救人不是你想救就能救,你得請示,你得向權力表示恭敬和順服,跟領導進行耐心細緻的溝通,才能獲得許可,至於獲得許可的過程中發生了什麼事,一概與人家無關。
我不知道巡防隊員巡防的目的是什麼,我猜應該是防止群眾擅自幹些未經許可之事。從這一點上來看,執行得還是不錯。不過,不許人家下水,自己為何不下水救人呢?任由溺水者喪失獲救的機會,溺水的可不是阿貓阿狗啊!難道那子虛烏有的許可比人命還重要?又是誰,給了你頒發救人許可證的權力?最好自己掉水裏試試,是不是還有耐心等候被“許可”後的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