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判斷醉與非醉”看上去很美

時間:2011-04-22 14:06   來源:中國青年報

  4月20日,旨在與刑法修正案(八)相銜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提交的審議意見建議,根據血液中酒精含量與意識反應等因素來綜合判斷“醉”與“非醉”,使“醉酒駕駛”標準更科學,執法更規範。(《法制日報》4月21日)

  內務司法委認為,由於個體對酒精耐受力不同,生理反應也有不同,如果簡單地根據血液中酒精含量標準認定是否“醉酒”,進而一律處以拘役,一來可能會放任真正醉酒駕駛的人,二來可能會加大執法成本。照筆者理解,因為個體對酒精耐受力不同,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還未達到法定“醉酒”標準,就會出現顯著的意識模糊、反應遲鈍,手腳不聽使喚,這種人雖不能認定為“醉酒”,但其駕駛機動車的危險性同樣巨大,卻不構成犯罪,不能對其進行刑事處罰。而有的人雖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法定“醉酒”標準,但卻意識清醒、反應靈敏,行為不受影響,如果認定為犯罪,則顯屬浪費司法資源。

  上述説法很有道理,但在執法司法實踐中缺少可行性。如果根據血液中酒精含量與意識反應等因素來綜合判斷“醉”與“非醉”,可能讓“醉酒駕駛”變得“無標準”,而無剛性標準的醉駕入罪將變稱“橡皮筋”,很可能為“人情案”、“關係案”留下空間,以至架空刑法新增的醉酒駕駛入罪條款。畢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一個具體而明確、剛性且數據化的標準,而“意識反應”則是一個沒有明確尺度的模糊標準,只要駕駛人沒有出現昏昏欲睡、搖搖晃晃、醉眼朦朧,沒有引發交通事故,都可以認定“意識反應正常”,其中的“彈性”可想而知。另一方面,也會導致駕駛人難以服判,質疑執法和司法的公正性。

  我國的傳統酒文化讓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屢禁不止,即使在法律處罰日趨嚴厲的情況下,這兩種違法行為仍難得到有效遏止,特別是近年來小汽車大量進入居民家庭,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日益嚴重,醉酒駕駛引發的重特大惡性傷亡事件頻發,社會反響強烈。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才果斷將醉駕入罪,並且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拘役,旨在加大醉酒駕駛的成本,給那些無視公共安全的駕駛人施壓,讓他們遠離酒駕。而如果採取所謂“綜合判斷醉與非醉”的標準,無疑將大大消解醉駕入罪的法律效果。

  事實上,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認定醉酒的標準已經放得很寬。也許這正是“放任真正醉酒駕駛的人”的一個方面。從這個意義上考察,我國還應讓醉酒標準更為嚴格。説到“加大執法成本”,也讓人難以認同。一方面,加大執法成本,將會減少社會的公共安全成本,得會大於失;另一方面,還可考慮改革輕罪執法司法機制,以最大限度降低執法成本。(李克傑)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