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聖祥:“老人有權拒絕啃老”只是常識
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就《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與一審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對“啃老”的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物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7版)
“啃老”現象無疑是一個普遍的存在。地方立法者能夠注意到這樣的社會現實,在法律條款中明確寫入老年人有權拒絕“啃老”,並對違背老人意願的消極、惡意“啃老”制定罰則,顯然是一個順應時勢變化的必要補充。
可是,此舉卻遭致了很多非議,有人以不能將家庭道德法律化斥責,有人則認為年輕人“啃老”不是年輕人的錯而是社會的錯,諸如此類,簡直是對當初“常回家看看”入法時相關爭議的一種複製。在我看來,這其實是人們對於“有權”二字的過度闡釋。試問,站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立法角度,老年人難道沒權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嗎?老年人難道沒權拒絕子女“啃老”嗎?
老人有權拒絕“啃老”與立法全面禁止“啃老”,顯然不是一回事。後者意味著“啃老”即犯法,而前者只是意味著老年人對於子女“啃老”擁有自主權和決定權。與“有權”相對的是“無權”;而在“有權”的範疇裏,既包含拒絕否定當然也包含理解支援。換言之,這一法律條款,所要禁止的只是那種違背老人意願的消極、惡意的“啃老”現象。
在所有的“啃老”家庭中,存在兩種可能:有些是老年人心甘情願甚至主動付出的,而有些則是老年人根本不願意卻又無可奈何的。近日就曾有媒體報道,北京一位父親起訴欲趕“啃老”女兒出門,但是未獲法院支援。只要我們承認,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那種讓老年人陷入困境的惡意“啃老”現象,那麼立法對於此類老年人利益進行保護,就是必要而且恰當的。
有一種觀念認為,年輕人“啃老”天經地義,父母的終身職責就是給自己打工,父母生了自己就有義務供養。正是在這樣的觀念下,消極、惡意“啃老”現象頻出,而老年人對此無計可施,告到法院也基本不獲支援,這又變相支援了惡意“啃老”。早日將老年人有權拒絕“啃老”納入法律,並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既是對老年人權益的重要保護,也是對年輕人家庭責任感缺失的糾偏和挽救。
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啃老”,説到底只是一個常識;當常識寫入法律,本不該引發那麼多質疑。假如説生活不幸傷害了你,請不要因此去傷害你的父母;假如説你迫於無奈要“啃老”,請記得心懷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