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徐安本次全國兩會上提交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386條的議案》,建議在《刑法》典中取消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具體數額的規定,將數額標準交由“兩高”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定。(3月10日《揚子晚報》)
《刑法》的量刑標準有一個毛病需要糾正,這就是“貪污越多越合算”,這不公正,甚至會鼓勵已經腐敗的官員去撈更多的錢。
我們單位一位領導3個月前被雙規,現在聽説查實受賄14萬元。按現行規定,他可能獲刑10年以上;但他如果受賄多10倍,即140萬元,最後判刑也是10年以上,多也多不了幾年。事實上,新聞報道中常見涉案數額相差幾十倍,刑期卻相近的案例。
徐安的議案提出了解決方案,首先是《刑法》第383條、第386條不再規定具體定罪量刑數額,而是明確三個定罪量刑檔次,將《刑法》第383條、第386條的定罪量刑標準修改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兼顧犯罪情節的三個檔次,以代替原有的具體數額定罪量刑模式,並將定罪量刑標準授權“兩高”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這樣,原來“貪污10萬元以上判刑10年以上”就不存在,“貪污越多越合算”的問題也就解決了。
另外,我國《刑法》原來規定的最長刑期為25年,也不足以威懾貪官,因此就必須考慮實行長期刑。(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