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磊因停車與女童母親發生爭吵繼而動手打人,之後,韓磊將推車裏熟睡的孩子舉過頭頂,砸向地面。韓磊14歲因偷竊被處以行政拘留13天;18歲因毆打他人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22歲那年,韓磊遇到了人生迄今為止最大的懲罰:無期徒刑。此後,韓磊曾經毆打獄警,相關記錄顯示,韓磊毆打獄警後開始積極服刑改造,並接連四次被減刑。2011年2月28日,監獄方面第五次提出減刑建議書。(7月28日《重慶時報》)
這幾天,網友們一直在追問這樣兩個問題:假如孩子的母親不與韓磊較真還有悲劇嗎?假如韓磊沒有五次減刑還有悲劇嗎?當然,這兩點缺一是不可的。如果孩子的母親願意“退一步海闊天空”的話,悲劇也許就不會發生,可是在法治社會裏,憑什麼要讓一個守法的公民面對惡霸去“退一步”?有的時候“退一步”換來的也未必就是“海闊天空”,也許就是懸崖峭壁也説不定。面對不法人員,退讓並不是最好的辦法。
既然退讓不見得能換來“海闊天空”,我們就有必要來從另外一個地方尋找出口。假如韓磊沒有五次減刑,還有這樣的悲劇嗎?答案是肯定的,這種肯定是超越了100%的200%。沒有韓磊的減刑絕沒有這起悲劇的發生,減去中間環節,也就是説,減刑+五次=悲劇。這樣的公式看著有點無厘頭,其實也是有道理的。
當然,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治社會需要尊重法律,因為法律是有尊嚴的。對減刑,既然是法律允許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民眾也沒有道理去阻止,也是阻止不了的。但是,既然此次悲劇的引起牽涉到了這個曾經判了無期徒刑的韓磊,公眾就有權力知道這“五次減刑”的真相。有關部門有義務把這五次的減刑經歷、事由、刑期、批准人的詳細資訊進行公佈,讓公眾知道減刑的真實情況。如何讓監獄方提供這樣的資訊?當然不能指望著他們自己的“主動作為”,無論裏面有沒有鬼魅,他們都難以自己揭開自己的面紗。這需要有關部門發聲,有關部門的默不作聲就是縱容和嬌慣,民眾不願意嬌慣他們。
除此之外,我們更需要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我們的減刑制度有沒有漏洞?面對一個個窮兇極惡的人,面對似乎很嚴厲的無期徒刑,我們的執法機關有沒有成為“減刑”的幫兇。該減刑的理應減刑,不該減刑的人我們是不是也減刑了呢?在實際生活中,有多少被判決了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真正罪有應得了。當減刑已經成為了某些人心中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黑途徑的時候,不知道是法律的悲哀還是執法者的悲哀?
面對韓磊,有關部門不能無語!“五次減刑”誰來給公眾打撈一次真相,不能讓它石沉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