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網友在浙江紹興本地論壇上發帖説,當天的《紹興縣報》頭版刊登了三家違法排污企業的道歉書,內容幾乎一模一樣,並質疑“歉意何在”。其中一家企業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三家企業刊登致歉信前有溝通,“可能大家都沒什麼文化”,所以才會雷同。(《南方都市報》7月10日)
套用某些聲明,“此道歉純屬形式主義,如有雷同實屬有鬼”。真正的道歉書,應當是發自肺腑態度誠懇,並能讓公眾真正感覺到這分歉意。而這種雷同的道歉顯然沒有誠意,只是迫於某種壓力做個樣子罷了。如果連務虛的道歉,都不能做實,那麼寄望于這些企業履行保護環境的責任,則更難言樂觀。
對於“雷同道歉書”,企業的解釋是“可能大家都沒什麼文化”,雷同之餘還挺雷人。“沒有什麼文化”跟道歉書雷同有什麼關係?寫得好不好是水準問題,抄襲別人卻是態度問題。用能力問題去解釋道德問題自然“風馬牛不相及”。不過想一想,既然當事者連違法的行為都敢幹,又何必在乎“抄不抄”這樣的小事?這也説明,在商業逐利的語境下,如果法律的剛性不彰,企業的道德自律就完全靠不住——其連法律都無所畏懼,還會對道德産生敬畏嗎?
“雷同的道歉書”除了反映出排污企業的無所顧忌之外,也説明監管層面沒有發揮足夠作用。這些年,環境保護讓位於經濟發展,被污染的GDP並不少見。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國策也多是停留在口頭之上,只要沒有引起“上級震怒”,或者“掛牌督辦”,一般説來都相安無事。在地方保護主義下,即便是違法處罰,也往往是“高舉輕打”,綿軟無力。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結果僅被環保部門罰款100萬元;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損失3億元,而肇事單位僅被罰100萬元。“哈藥污染事件”中,哈藥寧願將鉅額經費用於廣告也不願投資于環保。
“雷同的道歉書”,其敷衍以對的態度暴露了違法者的囂張,也在挑戰監管者的權威。(堂吉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