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開房”判決體現從重原則

時間:2013-06-21 14:11   來源:新京報

  備受關注的“校長帶女生開房案”終於有了一審結果,昨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當天開審,當晚判決:萬寧市第二小學原校長陳在鵬、萬寧市房管局原工作人員馮小松的強姦罪名成立,分別獲刑十三年六個月、十一年六個月。 

  案發之初,警方做過多次法醫鑒定,前後結論矛盾,有時鑒定被強姦,有時鑒定為沒有,導致本案疑雲重重,引發公眾質疑。5月15日,警方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拘捕兩人,移送檢察院時罪名被更正為“強姦罪”。 

  觀察一審判決的量刑,《刑法》規定姦淫幼女,從重處罰;姦淫幼女多人、情節惡劣的,起點為十年,最高可判死刑。 

  前不久,最高法公佈了三起典型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其中一起是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在兩年多時間裏猥褻幼女7人,多達數十次,並將其中6人姦淫達數十次,最終鮑某某被處以死刑。相較之下,本案中,兩被告共姦淫幼女6人,主觀惡性大,社會影響惡劣,但還沒有達到鮑某某那種罪大惡極的程度,所以在法定量刑範圍內從重對兩人處刑,十三年六個月和十一年六個月的判決還是罪刑相當的。 

  本案的審判程式有兩個亮點。一是本案提級審判,一審由海南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增強了司法公信。二是2009年貴州習水縣嫖宿幼女案開審時,當地法院居然以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為由,不讓幼女家長參加旁聽,開了一個惡例。這次雖然也因為涉及未成年人隱私,做了不公開審理,但是依然讓受害女生家長出庭旁聽,保障程式公正。 

  本案在速偵速判的同時,也保證了程式公正,這説明司法機關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大有潛力可挖。隨著全社會對性侵幼女依法嚴懲達成共識,本案應成為今後判決類似案件的標桿,今後的判決只能更嚴,不能放鬆。(袁伊文)

編輯:張禦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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