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形勢嚴峻的時候,不少人寄希望於不動産登記制度,希望通過它發現腐敗、預防腐敗。例如,有的人説:“希望未來的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規定,公民可以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官員的不動産,被查詢官員可以限定於目前需要申報財産的官員。這種制度設計也能為今後實現官員財産公開創造條件。”(《中國青年報》4月23日)
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僅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無助於反腐,還會扭曲不動産登記制度的功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物權法》第18條對於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的主體有明確的規定,即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所謂權利人,是指針對被查詢的不動産享有所有權、抵押權等物權的主體;利害關係人,是指與登記的不動産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之人,包括不動産交易的當事人、與權利人發生法律糾紛的人等。法律規定之所以只有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産登記資料,就是因為作為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不動産登記制度的基本功能或主要功能,不是反腐也不是徵稅,而是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提高交易效率、維護交易安全。
其次,從制度設計的層面上看,縱然允許任何人查詢官員及其近親屬的不動産登記資料,也無法反腐。這是因為,在不動産交易中,當事人是否辦理登記完全是自願的。官員在收受他人行賄的房屋後,完全可以不辦登記,就算辦理登記,對於那些擁有權力的官員而言,他也完全可以將房屋暫時登記在他人名下,或乾脆利用職權辦理多個身份證、戶口本,進而辦理不動産登記。如此一來,反腐不成,卻出現了大量的虛假登記,進而使得登記制度應有的公示力與公信力被嚴重損害。
第三,當前,我國個人數據資訊洩露的問題本就十分嚴重,各種欺詐犯罪行為甚囂塵上。官員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權益和財産權益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為了反腐可以不擇手段,顯然有違法治原則。
反腐是一項艱巨而複雜的長遠任務。真正的反腐需要從制度上入手,而不能指望群眾運動。所謂“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不同制度,各有其功能。要真正預防和減少官員的腐敗行為,就應當真正實現權力的制衡與監督,將權力關入制度的牢籠中。公職人員財産申報公開制度,就是這樣一個在世界各國包括我國臺灣地區行之有效的“制度之籠”。但是,該制度與不動産登記制度顯然是兩種性質不同、功能不同的制度,不應將二者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