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3年3月15日,我們依舊需要重溫一些常識,“3.15”本名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它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今天,2013年3月15日,我們仍然需要不停追問:社會究竟需要一個怎樣的“3.15”?作為一種看得見的事實,獲得一個凱旋的“3.15”是容易的。在這一天,總有一些久病難醫的消費沉疴,總有一些平日裏或大行其道、或隱秘存在的霸王條款要被揪出,進而公示于眾;總有一些不法的企業或生産者因為被揭露,將要承擔商業道德缺失的懲處代價。錄影機下,電視螢幕中,新聞報道中,消費者的權益維護似乎顯得格外容易,而監督的打擊也格外具有威懾力。
我們不否定有關部門為3.15當天作為的努力,在這個消費遭遇著巨大信任危機的年代,消費者真的太需要如此一次成功的生産潛規則揭露,或者是一次有力度的消費者權益維護行動,來獲得“安全生産、放心消費”的秩序信心。但這個日子裏的懲戒與曝光愈是喧囂,維權特例愈是能夠輕易解決,是否正映照了日常個體瑣碎權益無法輕易獲取的無奈?我們或許凱旋在了“3.15”,但一樣失意于“權益日”。
我們需要一個怎樣的“3.15”?能夠重新恢復消費信心的“3.15”當然不可或缺,同時,在凱旋與失意之外,它更應該成為某種不能忘卻的紀念,以提醒與推進消費者權益長期維護機制的進步,讓無良企業提心吊膽絕不應止于“3.15”。從消費者角度來説,當下最鬧心與無力的,可能依舊在於日常有效維權力量與渠道的相對不足。客觀説來,當前的相關消費管理法規是齊備的,問題還是由於分段管理的弊端,使各個監管者難以形成強大的合力,此種狀態必須被糾偏。當下國務院正在進行的大部制改革,正是針對此進行的管理職能轉變。希望這樣的頂層設計能帶來消費領域更多管理狀態的改變,使維護消費者權益常態化。
我們每一個人,無法不成為經濟社會裏的消費者。“3.15”是個需要談一談權利的日子,什麼時候,我們才能褪除糾結于“3.15”之上的萬千愛恨?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差距,我們必須從“3.15”再出發,讓消費者權益可保護成為一種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