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通過《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可以説是為解救流浪乞兒帶來了福音。意見提出建立救助保護機構訴訟代理人制度,對反覆教育不改仍攜帶子女乞討等不履行監護責任的父母,救助機構將依法向屬地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只有不孝的子女,沒有犯錯的父母。不尊重孩子,體罰、打罵,還振振有詞為“棍棒底下出人才”;而帶著孩子出來乞討,也只是自己家裏的事。對這些不合格的父母,我們很難看到什麼實質性的處罰。可是,在西方一些國家經常可見到不稱職的父母被剝奪監護權的案例。孩子是獨立的個體,不是父母的附屬品,哪怕是親生父母,只要無法盡到照顧和保護孩子的責任,那就請你讓開,由有能力的社會機構和福利組織來代行職責。
廣州出臺法規,取消帶孩子行乞的父母的監護權,的確是加強了對流浪乞兒的保護。但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是,中國的福利水準跟西方相差甚遠,社會組織也不夠發達,沒有了父母的監護,這些孩子由誰來管呢?是送到福利院和有條件的社會慈善機構?還是交給法律指定的其他監護人?這些在現階段其實都需要政府來兜底保障,否則,無法讓孩子接受義務教育,也沒有基本的生活費用,他們最終還是有可能重新出來行乞流浪。
這也是為什麼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裏早有“父母沒有履行好對子女的監護職責,就可以撤銷監護資格”的規定,但行乞兒童仍然無法杜絕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