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虐童女教師顏艷紅尋釁滋事一案經溫嶺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溫嶺市公安局已于11月5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本報今日A16版)
是的,溫嶺這名女教師的虐童行為的確讓人十分憤怒,也必須予以嚴厲的譴責和適度的懲戒。但憤怒歸憤怒,事件最終還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解決,此次公安機關撤回批捕申請,雖然肯定會引發一些社會輿論的不解和疑慮,但卻是值得肯定的,因為它讓這一事件回歸到了法律框架之內。
就溫嶺虐童案本身而言,它既是個案又不是個案。説它是個案,是因為相對於絕大多數敬職敬業、愛護兒童的幼師而言,類似顏艷紅這樣的幼師其實只是少數。而該事件之所以迅速成為社會熱點,一方面是由於照片本身太過具有刺激性,另一方面也與輿論的持續關注和放大不無關係。而説它不是個案,是因為長期以來,中國人大多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育兒觀念,體罰兒童從來就不是個別問題,而是長期大量地存在於我們的家庭和學校教育中,溫嶺這位女教師只不過是做得比較極端而已。
對這樣一個“既是個案又不是個案”的複雜案件,本來處理起來就十分困難,而在各種喧囂的聲音下,相關部門不得不倉促決定以“尋釁滋事罪”刑拘並申請批捕顏艷紅。其實這個決定剛剛作出就頗受爭議。因為,這樣一個決定,一方面暴露出了我國法律在有關虐童案件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這樣一個罪名是否適用於顏艷紅的行為也值得商榷。罪刑法定是一個基本原則,可以説,如果以這樣一個罪名去逮捕當事女教師,懲罰的可能不是她虐童的行為,而是對其虐童所造成的社會影響的過激反應。換句話説,抓捕當事女教師的原因不僅是因為她虐童,也是因為她犯了眾怒。
長期以來,“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樣的用語時常見諸我國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中,這些説法嚴格意義上説都不是法律語言。溫嶺虐童女教師的行為雖然可恨,但倘以民憤左右司法程式,説白了就是一種以暴易暴的思維方式,與犯罪行為本身沒有什麼區別。司法應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其目的不是為了復仇或平息憤怒,而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了實現這種公正,司法不僅應當相對於行政權力是獨立的,同時也應當不為所謂的“民憤”所左右。天下之議雖然洶洶,但很容易受到情緒、輿論等多種因素的左右,對於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來説,真正的民意永遠是實現公正。
溫嶺司法機關決定對顏艷紅暫不批捕,既是對前一段時間過熱情緒的降溫,也是對司法本意的回歸。因社會情緒左右司法公正的案例在我國還時有發生,希望這次降溫和回歸的意義不僅僅局限于這一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