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鄭和小郭都是寧波人,又都是獨生子女。5年前,兩人結了婚,並在婚後第2年生下第1個兒子。今年年初,夫妻倆又順利産下一男嬰。4月底,夫妻倆收到江東區計生局發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決定書上説,由於他們生第二胎沒經過批准,須徵收社會撫養費7萬多元。夫妻倆認為,夫婦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既然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那就不需再繳納7萬多元社會撫養費,便置之不理。8月初,計生部門向法院申請對這名夫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9月初,法院經過審查准予強制執行。
該罰的不是“社會撫養費”
Mvp棒棒糖:在我國的相關規定中,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明確表示了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既然小鄭和小郭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又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僅僅在二胎審批中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了在二胎申請中的一些規定,如果要進行處罰,也只能圍繞在違反申報次序上來進行相應的處理,構不成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
楊君賢:畢竟他們不是故意不辦手續,而是不了解政策才會犯下這低級錯誤的。何況從妻子懷孕到生育,9個多月的時間,社區、街道的計生工作人員怎麼就毫無察覺?他們又不是超生,不可能故意隱瞞懷孕的情況。可産下男嬰沒多久,就有幾名計生人員到府調查他們夫妻倆的生育情況,這回怎麼就來得這麼快?
行政惰性為啥老跑不贏公民意識
趙應昆:公民在國家法律准許範圍內的行為,還要經過批准,都要得到行政許可?這是冗余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是權力越界的行政許可,難免會讓人對社會撫養費收取産生見錢眼開的質疑。
鶴東雲澤:這對80後夫婦或許是因為對於計劃生育作為法定國策的公民式理解:既然法律明文規定獨生子女可以生二胎,那麼,生育行為就理所當然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該再有所謂行政權力的插手和干預,生育行為已然實質上規規矩矩地走在法治化的軌道,那就意味著公民意識和法治精神高度耦合、深度默契、無可挑剔,行政部門所要做的就是追認事實的有效性即可,何必因為人家事前沒上廟問神而“惱羞成怒”呢?
對那些純屬繁文縟節的行政審批,國家一直在強調精簡,這套符合條件還得計生部門“點頭”的審批程式就應當屬於該廢除精簡之列。擁護人口政策、尊重法治精神的表現應該是具體的生育行為是否在大方向大目標上合拍搭調,而不是具體對某個部門某種行政權力的早請示晚彙報。換句話説,對這類積極支援深刻理解國家人口政策的同為獨生子女的夫妻,有關部門應提前入戶登記並予以必要的社會性照管,使其可以安心孕育下一代,方不失基層計生部門為民服務的職責本位,豈可坐等到府不來而惱羞成怒、倒打一耙?
@醉兒媽火力旺:我去啊!居然還要孩子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結婚證!這麼多程式,得提前一年開始辦。估計跑完了,都沒興致要孩子了。
@石般:從雙獨夫婦因為生第二胎前未事先申請而被罰超生撫養費一事,可以看出有關部門以部門利益為重,而不去考慮民眾心理,對於相關政策是否詳細地向民眾預先盡到告知義務?對於雙獨父母再生二胎的例子應當以宣傳政策為主,罰款的目的不得不讓人産生一系列的聯想。
@百川成海:你想遵紀守法還得打報告,獲批准,辦手續,否則,我以違法的方式不允許你遵紀守法?
@千里及芳菲:看看申請個二胎需要多少手續:雙方申請書各1,累計2;政務大廳相關表格若干(按4算),累計6;6個人的婚育證明,及公示結果6,累計18;7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共計14,結婚證共計3,獨生子女證1,生育服務證1,且需要複印件,均乘以2,累計52;兩級政府出具的證明2,累計54。
@辛巴嗷嗷嗷:社會撫養費?你們撫養了誰?連沉重的課桌都要自己帶,這就是你們的社會撫養費?如果每個孩子都不用背課桌上學,都能乘坐上安全結實的校車,都能在堅固的教學樓裏上課,都能接受真正全部免費的義務教育,那麼你們的社會撫養費再收不遲。
@Herman-hao:如果生第二胎符合條件也要經過批准,那第一胎呢?也是符合條件,是不是也要經過批准才能生?
@如珍似寶:看完感慨啊,合法手續辦下來沒半年也得兩、三個月吧,得跑多少個政府部門啊……
@月瀰漫:仔細看了下程式,雖然要求無可厚非,但是充分説明瞭一個問題:政府部門可真多啊!全都是官老爺啊!批准你生了,也不能讓你舒坦了,苦逼小老百姓生個孩子還需要求爺爺告奶奶啊!小老百姓的權利你們都控制著,是否符合雙獨你們自己還查不到嗎?
@Lamia梁:頭胎的手續就已經複雜得想砍人了,二胎的手續直接把我嚇倒不想生了……
@深深的海洋1969:計生委的工作顯然缺乏前瞻性思維,為防患于未然,更應重視源頭管理,管理重點應從子宮轉移到更前面的器官,故建議增設“計劃愛愛委員會”,夫妻愛愛也應審批!——純屬個人觀點,僅供計生委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