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嫖宿幼女判得比強姦重”是偷換概念

時間:2012-07-23 09:03   來源:廣州日報

  近來不斷出現的幼女被性侵案件,大多被定性為“嫖宿幼女”。嫖宿幼女罪是否應該廢除引發討論。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稱,“嫖宿幼女刑罰過輕”是個偽命題,“司法實踐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7月20日《中國青年報》)

  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最為明顯的特徵和最不得人心之處在於,14周歲以下的幼女,並不具備“性同意能力”,甚至有的較小的幼女,連最起碼的性認識都沒有。而所謂的“嫖宿”,則明顯帶有性交易的意思。其至少有兩個構成要素,即一是被“嫖宿”者主觀願意,二是雙方之間存在給付財物事實,俗稱“給錢”。

  很明顯,“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這一行為中,幼女並不具備答應被“嫖宿”的資格,也不具備財物與發生性行為之間關係的判別能力。基於此,所謂的“嫖宿幼女罪”首先從法律根本和基礎上,就有了保護幼女不力的嫌疑。它假定了並不具備同意能力的幼女已經同意性行為的前提,是一個建立在假設基礎上的罪名。

  或許,“司法實踐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確實是一個事實,但這並不能成為“嫖宿幼女罪”冠冕堂皇地存在的理由,更不能成為其存在的辯護詞。這其間的區別也很明顯:強姦罪一般侵犯的對像是成年人;而嫖宿幼女罪的侵犯對象則無一例外是幼女。一邊是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一邊是與幼女發生性關係,這其間根本就沒有可比性,又何來“99%判得比強姦重”一説?

  事實上,民眾所質疑的,是“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以及其普遍較低的量刑。如果硬拿對像是幼女的“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與對像是成人的強姦罪相比,顯然有偷換概念、誤導人們的法律認識之嫌。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體現法律的尊嚴與威懾力,“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應統一視為強姦。至於在罪名上,為了與普通的發生在成人之間的強姦犯罪有所區別,不妨統一歸於“強姦幼女罪”,然後參照強姦罪量刑標準從重、從嚴懲罰。 (劉鵬)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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