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渭南市民王先生今年5月28日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竟發現有2011年的違法記錄,次數達9次之多,而且大部分是西安及高速公路違法。在斷定車輛可能被套牌之後,細究之下的結果更令王先生目瞪口呆:套牌車居然還是潼關縣副縣長張毅鋒的座駕。(新華網7月16日)
副縣長張毅鋒的座駕居然要靠違法套牌才能上路,不知道背後又暗藏了怎樣的玄機。潼關縣政府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似乎十分熟悉應對媒體記者的技巧,對於副縣長坐超標套牌的豐田霸道越野車,是否為了掩蓋超標行為,不置一詞,而是重點強調“咱這個車是從市交警支隊借的牌子,當時為了方便工作,下去明察暗訪”。
看來副縣長的車公套私牌很容易找到一個“工作需要”的藉口。不知道張副縣長的工作分工是怎樣的,也不知道什麼樣的工作需要套私人車牌“化裝”驅馳,反正違法記錄顯示,這輛車的9次違法大多是高速路或西安市區的。對此,該縣政府辦公室人員又辯稱:那可能是他到西安去彙報工作。
好吧,我們承認工作太需要了,副縣長座駕有1000個套私車牌的理由吧。似乎“公家人”容易找到一個“為了工作、方便工作”的藉口和護身符,現在且跳出令人糾結的為工作而選擇違法這種“工作邏輯”不論吧,車輛套牌畢竟是違法行為啊!違法了總應該接受處罰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法律規定以及相應的處罰對於私車來説,可能都不是什麼問題,照章辦事亦無大礙。
但是面對公車官車,恐怕就大不一樣了。首先副縣長的車違法,有關方面敢不敢處罰,敢不敢“扣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再者,公車違法怕不怕經濟處罰怕不怕扣留,又是一個問題。即便交警處罰了,這錢是否由違法者自己掏腰包,只有天知道。更有戲劇性的是,這輛車“是從市交警支隊借的牌子”,換言之是交通執法部門一手幫助成就了違法行為,那就必然使“方便工作”的套牌行為在定性方面趨於複雜,甚至於顯得正當了。於是,對於這種“工作需要”的違法行為,能否處置到位,已經顯得十分玄乎。
另外,套牌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本身就有法理上畸輕之嫌。除了不多且彈性區間較大的罰款難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之外,扣留之類的表述也很奇怪。扣留與法律上的財産沒收區別何在?對不同的對象,扣留的執行尺度如何統一?法律本身都留下這麼大的漏洞,最終當然極難彰顯法律公正了。(嚴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