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綜治辦、公安部等八部委聯合下發通知,部署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要求到2012年年底,中國城市街面力爭實現無流浪未成年人。通知要求,公安、城管等發現的來歷不明流浪未成年人將一律採集血樣,各地須安排適齡返鄉流浪兒上學。(《新京報》,12月26日)
在即將過去的2011年中,社會對於流浪兒童的關注度並不低於留守兒童和校車安全。2月份,“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微博打拐”等公民活動,相比較于“西部學生餐桌計劃”、“草原餐桌計劃”和校車專項治理行動等活動,並不遜色。乞討兒童、被拐賣兒童的命運,一度成為公眾聚焦的熱點。因此,我們也可以將八部委“明年底實現城市街面無流浪兒”的行動計劃看作是政府對於民間公民行動的回應,這是一種進步。其目的和初衷,也是善意的。
然而,專項行動的開展與“中國城市街面力爭實現無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標表述,卻很容易讓網民産生這樣兩個誤解:一是,此行動的目標不是為了實現整個社會無流浪未成年人,只是為了讓城市街面上實現無流浪未成年人,至於這些流浪兒童去了哪,倒在其次;二是,這只是一個專項行動,甚至是一場運動,像各地方政府開展的打黑運動,至於割了韭菜之後,還能不能長出新的一茬、流浪兒童能不能從此在城市中絕跡、未來幾年能不能重回城市,我們都不得而知。
“來歷不明流浪未成年人”是如何産生的?依常識來看,有兩種原因導致産生了這類群體。其一,貧困所致。因為貧困,所以上不起學;因為貧困,所以學不到知識和生存技能;也因為貧困,他們容易在城市中受到歧視,從而成為流浪兒童。其二,拐賣所致。拐賣婦女和兒童作為一種違法現象,在我國尤為突出。這需要司法部門的嚴厲打擊,也需要父母履行好監護職責。而拐賣也好,貧困也罷,都並非政府部門組織一項專項行動就能解決好的問題。尤其是貧困問題,事關權利的賦予與實現。因此,可以肯定,一場運動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的問題。
解決流浪兒童,不僅僅是接回西部、催促上學或讓他們進入收容站這般簡單。既要有法律上的保障,也要有對貧困的幫扶。綜合看來,我國現在還缺少一部救助流浪兒童的專項法律,而在美國等西方社會,幾乎早在30年年前,就通過了《無家可歸者求助法案》之類的法律,這是法律方面的缺失。而對於貧困的幫扶,則是一個系統的民生工程,涉及醫療、教育等方方面面的權利兌現。而如果法律仍然缺位,制度不能兜底,民生方面還不能解決貧困問題,那麼,普遍存在的“乞丐村”就會繼續存在,流浪行乞兒童就會繼續存在。
中國城市街面,只是一個關乎面子的問題;幫助流浪兒童的家庭實現富裕,才是關乎裏子的事情。因此,凈化城市街面,説簡單也簡單,説複雜也複雜——可以簡單到讓城管、公安一驅了之,也可以複雜到“行乞算不算一種權利”、“如何讓他們實現富裕”這類高雅問題。但就實際意義而言,僅僅讓城市街面“看上去很美”,確實有些荒唐。難道農村中有流浪兒童,就不關乎面子?難道讓當地政府把他們接回老家,他們就能夠擁有幸福和尊嚴?
流浪,是社會最底層生活群體的一種生存狀態。解救失蹤、拐賣、乞討和流浪兒童,是一個需要政府、法律制度以及非政府組織等聯合應對的公共問題。政府部門主動出面解決是一種責任體現,但是,權利得不到實現,這樣的運動就難免變味。好事,很可能會變成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