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國泰婦産醫院因存在外科醫生冒充婦科醫生做手術等違法行為,被廈門衛生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廈門市政府在行政復議後表示,因考慮到社會維穩,有200多名員工要就業和國泰的經濟損失,決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12月5日《中國青年報》)。
僅僅因為所謂的“社會維穩”、“員工就業”以及違法者的“經濟損失”,便對早已是“證據確鑿,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的違法行醫行為網開一面,令其在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迅速“起死回生”,“違法營生接著幹”。這樣的行政復議結果和邏輯,無疑驚駭得讓人髮指、荒誕得令人窒息。
人們不禁要問:違法的醫院需要維穩,受其戕害的千萬患者以及相應的醫療健康秩序是不是更需要維穩?與前者相比,後者的生命安全、健康福祉是否是更重要更迫切的維穩?
顯而易見,“外科醫生冒充婦科醫生做手術”之類違法行為,與“謀財害命”並沒有多大區別。如果這種縱容違法的所謂“維穩”也是可行的,那麼世上還有什麼行為,是不可以假借“維穩”之名的呢?
如果諸如此類的荒誕“維穩”都是可以成立的,那麼,不僅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將會被嚴重侵害、傷痕纍纍,而且,捍衛這些利益的法律法治秩序本身,也將難以為繼、甚至蕩然無存。這誠如廈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執法監督員鄭幼卿所感慨迷茫的:“國家的法律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什麼時候依法行政成了維穩的對立面?”這實際上也就是説,一旦法律成了所謂“維穩”的對立面、犧牲品,那麼,其內在的真正“維穩”功能,也就徹底喪失了。
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而現在,當地政府的行政復議一面承認國泰婦産醫院的違法行為“證據確鑿,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一面又“決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顯然不僅是對行政復議法的公然違反,更是徹底的顛覆。
鄭幼卿表示,“曾有領導説我,鄭幼卿向來都是法律第一、領導第二,我覺得沒錯”。從法律法治的角度看,“法律第一、領導第二”豈止是“沒錯”,原本就是千真萬確的憲政常識。如我國憲法早就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常識還遠遠沒有真正變得“尋常”和被普及,上述拿“維穩”説事的荒誕行政復議,便是對此的鮮活見證。僅僅因為有“領導考慮”,原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行為便被“停止執行”。在這裡,真正被尊奉的規則顯然是正相反的“領導第一,法律第二”,也即人們常説的“權大於法”。
什麼才是真正的“維穩”?如何才能真正地“維穩”?追根溯源的關鍵和要害顯然正在於此——究竟是“法律第一、領導第二”,還是“領導第一、法律第二”,以及我們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實現前者,而預防避免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