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北京、上海、洛陽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戶騙保家庭。(12月5日《北京晨報》)
近年來,保障房分配過程中出現許多不合理現象。基於此,全國各地不斷祭出重拳,嚴厲打擊騙購騙租行為。雖然對違規者懲處力度不斷加碼,但從總體而言,因為違規成本低,處罰偏輕,未有效遏制類似事情的發生。
實際上,對那些騙購保障房的人,完全可以“動刑”。《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騙購者通過欺騙行為,取得市值幾萬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不等的房子。由此判斷,騙購政策性住房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給騙購者定詐騙罪不存在法律障礙。可目前仍未出現因騙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而在香港,任何人虛報資料騙取經適房即屬違法,定罪可判罰款2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在新加坡也有類似規定。
頗令人欣慰的是,深圳市正在著手實施騙購保障房入罪。顯然,國家層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設騙取保障房詐騙罪,架構起全國統一的版本。
當然,這種懲治也決不能僅針對騙購者來實施,在這個違法犯罪鏈條上的所有參與者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尤其是掌握著審批權力的腐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