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市施行“進城費”,當地車採用年票制,680元/年;外地車採用次票制,通行一次的有效期是72小時,此後每駐留超過48小時,必須再交一次通行費。有打工司機在柳州工作三個月,平均每小時要交0.2元的“進城費”。當地物價部門和收費單位稱,該項收費是為柳州城市路橋建設還貸款,合理合法,將收到2028年年底(11月16日《中國青年報》)。
1996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過往車輛(軍用車輛除外)收取通行費,用於償還貸款或者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這是柳州市堅定收取“進城費”的法規依據。
但是,柳州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不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具有收費資格,柳州市“進城費”在收費主體上首先不合法。其次,條例允許收費的僅限于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並未明確包含城市道路,而柳州“進城費”則是圍城收費,無論是否過橋,凡進出柳州市的均要收費,收費範圍遠超出條例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頒布于1996年。時過境遷,城市道路作為城市的基礎公共設施,應該由政府投資予以免費提供,否則,不能提供基礎公共設施,城市又何以稱為城市?一方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需要修訂;另一方面,柳州市套用15年前的法規,亦不合時宜。
如果城市道路“收費還貸”,那麼需要追問的是:納稅人的稅款做了什麼?納稅人在繳納了法定稅賦之後,有權利享用免費的基礎公共設施。打個比方,消費者購買了商品房,成為小區的業主,在繳納了物業費之後,進出小區還要向物業公司繳納道路通行費,而這道路原本就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權,那麼道理何在?擴展到整座城市,同樣需要追問,不合法的“進城費”其合理性在哪?
城市不是某些行政權力的“後花園”或者“經營店舖”,圈一個範圍就可以坐著收費。柳州“進城費”其實更多表明的是行政權力的強烈收費慾望以及為實現收費而開啟的充分想像力,這不是一種行政智慧,而更像是“收費智慧”。在國務院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和各地公共設施、公共服務供給不斷豐富的背景下,柳州市宜儘早取消這種荒唐至極的“進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