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一輛挂特種車牌的紅旗轎車與一輛小車發生追尾事故後矇住車牌。(11月14日《新快報》)
特種車牌司機涉嫌酒駕,作出明顯違反交通規則的遮蓋車牌舉動。一旁的交警視而不見,在不明身份者圍攻並搶奪記者手機時,交警依舊無動於衷,更是發微博評價記者“亂吠”。好似這擾亂社會治安的,不是肇事車輛,反倒成了記者。整個事件疑惑叢生,再觀細節處紅旗轎車特種車的車牌,無解之處便可意會。
特種車,包括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因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打擊犯罪、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等神聖使命,在執行任務時享有優先權和特權,這在法律上得到許可,社會公眾也能夠理解。這些車輛的“特殊”之處在於它們承擔著特殊的社會事務,而在正常情況下,它們並無特權可言。
這在一些國家早已約定俗成。一旦特種車出現,公眾會默認有急需解決的公共事務發生,會自覺避讓,一般情況下,特種車不會肆意破壞交通規則,更不會影響到公眾日常生活,自覺將行車不受約束的權力關在了籠中。
權力一旦掙脫出來,特種車就有了演變為“特權車”甚至“橫行霸道車”的危機。在我們日常生活的觀感中,特種車有的時候不是為執行任務而存在,它們不受交通規則約束,野蠻超車、搶行猛拐、佔用公交道的行為時有發生。極端事例中,為逃避高昂路橋費,河南偷逃天價路橋費中就套用了警牌;廣州假軍車醉駕撞死4名修路工,釀成了特大交通事故。
這些事故中,有些並非特種車直接涉案,但特種車中少受約束、橫衝直撞的“形象”形成已久,也起到負面的社會示範作用。覬覦者便瞅住了這個不受約束的資格與條件,不惜踐踏法律底線,“偷來”為己所用。
法律為特種車的存在開闢了口子,賦予了特殊地位,但並不意味著它們可以做任何事。特殊車輛的所屬機關,它們本身是基於社會規則和法律而存在,是人民賦予的社會規範維護者,若以一己的行車便利,躍居社會規則之上,就背離了其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