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徵地農民平等的權利

時間:2011-11-10 10:21   來源:羊城晚報

  徵地問題一直是經濟和社會熱點問題。近日,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在談徵地糾紛時説,農民不是反對徵地,而是擔心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他的這番談話引起了媒體的關注。

  事實上,自從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城鎮化、工業化高速發展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徵地”的過程。發展至今,因為“徵地”而産生的“失地”農民超過了4000萬人。而且,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持續,“失地”農民還會繼續增加。這是我們檢視徵地問題所應注意的大背景。

  我國“徵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解讀其過程、問題、癥結和未來。

  第一、“徵地”沒有完成對農民人格的尊重。所謂“徵地”,就是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徵用”農民的宅基地、耕地、林地,用於城鎮化、工業化建設。在這一過程中,農民幾乎沒有任何發言權。完全被遮罩在工業化、城鎮化的決策程式以外。因此,政府一旦決定徵用,就不是可不可徵用的問題。農民基本上必須執行“被徵”。政府在這個問題上,顯然是以GDP增長作為衡量的標準,而不是以文明進步作為發展的標準。自然,就不會考慮對農民人格的尊重。這是我國“徵地”需要深刻反思的問題。甘藏春説“農民不是反對徵地”,作為一家之言可以,但如果説代表了農民則未必準確,農民的意願可能是被“代表”了。文明社會正確的做法是,讓農民參與城鎮化、工業化的規劃和決策過程。農民一旦強烈反對,這個“徵地”方案就有問題,就不應執行下去。

  第二、“徵地”不能是對農民權益的掠奪。我國的“徵地”,並非是一平等的市場交易過程。在“徵地”的過程中,即所謂的“一級市場”,一般是以很低的價格,強行將農民的土地圈佔過來。在完成所謂的“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後,再以高價在所謂的“二級市場”上拍賣出去。政府從這一巨大的差價中,獲得了巨大的賣地收益。這就是今天遍佈全國的所謂的“土地財政”。土地財政為政府提供了滾滾財源和尋租機會,所以政府“樂此不疲”。甘副總督察説“對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包括三個方面: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房屋的補償、青苗及地上其他建築物的補償”。從內容上看其實很充分。但是在操作過程中,只要“土地財政”動機還強烈,最後都不過是掠奪方式和程度的差別而已。農民的權利怎麼可能得到甘副總督察説的“有效保障”呢?而且,補償還沒有考慮到土地的保障性意義。

  第三、“徵地”應該是對土地保障的一個替代過程。對於農民,土地的意義不僅是一種不動産,而且還是一種特殊的保障形式。它至少可以為貧窮的農民提供食品、住房、就業、養老保障。因此,政府徵用農地,就必須充分考慮土地保障的特徵。必須以社會保障來置換農民的土地保障。如果不具備提供社會保障的條件,政府就不應該徵地。甘副總督察説“實現被徵地農民的市民化不僅是轉戶口,而是要讓他們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市民待遇,包括教育、醫療、就業、養老等社會福利和保障”,意義就在於此。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並不願意如此“麻煩”,更希望“一次性”搞定。在給予農民低價補償以後,把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推向其他地區、推向社會、推向未來,讓農民掙扎謀生。

  “徵地”反映了了30年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和文明進程的特殊性。中國農民一直在忍辱負重,以最弱者的身份為國家作最大的貢獻。寄希望未來的“徵地”,應首先給予農民一個平等權利的認同與尊重。如此,才可能徹底消弭“徵地”引發的各種問題、矛盾。這是和諧社會、幸福社會的前提。(胡靖 華南師大“三農”與城鎮化研究所所長 教授)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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