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應聘被老闆騙至醫院迷昏割腎。25歲青年小海應聘某醫療器械銷售公司,經過繁瑣的入職體檢,小海獲得了錄用。隨後在一次出差工作中,小海被公司安排住進了醫院,喝下護士端來的水後,便昏睡過去,次日醒來發現一個腎已被摘除。老闆給小海留下了3萬元“賣腎”款,卻不足以支付手術後的醫藥費。(9月18日《揚子晚報》)
近年來,“強行割腎”的事件常有所聞。且不説流傳于網路的種種驚悚傳説,來自正規媒體的報道也並非一件兩件。此前,湖南小夥胡傑陷入腎臟地下交易仲介魔爪的新聞,就曾引發全社會的極大關注。我們首先當然是要譴責那些滅絕人性從事人體器官地下交易的不法之徒,以及那些助紂為虐為非法交易提供條件的黑心醫院;但同時,我們亦應由此類事件的日益高發,進而反思當前在人體器官活體捐贈方面存在的制度瑕疵。
目前我國器官短缺情況非常嚴峻,據統計,每年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大概有150萬人,其中僅有約1萬人能夠做上手術。而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只限于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於是乎,器官移植難免會陷入一個令人尷尬的怪圈:一方面,大批患者急需器官而不可得;另一方面,很多有意捐獻器官的善良人士卻“捐獻無門”。沒有器官捐獻、就沒有器官移植,這種制度瑕疵的存在,在客觀上加劇了非法器官買賣的猖獗。
隨著時代的進步,中國人傳統的“死要有全屍”以及“談捐獻器官太晦氣”的思想已經日漸被擯棄,全面推行器官捐獻的社會基礎正在形成。我們是否該考慮給那些善心人士提供一些制度上的保障,至少不再給他們人為設置捐獻器官的障礙呢?這才是真正利國利民的好事。
此前有媒體報道,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表示,有望年內實現申領駕照時進行器官捐獻意願登記。據悉,登記最晚年底執行,捐或不捐全憑個人意願,捐獻者及其家人將獲得一定補償。該意願選擇將記入人體器官捐獻者登記系統。實際上,類似的做法在一些發達國家早已成熟。在美國,公民申領駕照時均須進行器官捐獻意願登記,同意捐贈者會在駕照上予以標注。如果司機突發車禍遇難,醫院查驗駕照後便可在第一時間直接摘除其器官,而無須家屬同意。甚至,有一些國家還遵循“默認同意”原則。例如,西班牙相關法規就規定,公民如果生前沒有提出書面要求不捐獻器官,就默認同意捐獻。正因為有了這樣的制度保障,西班牙是目前世界上器官捐獻率最高的國家,每百萬人口中捐獻器官者高達38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這些先進的經驗和有效制度都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