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産仲介糾紛,別得了小利,失了公義
時間:2011-06-17 13:39 來源:羊城晚報
據《羊城晚報》6月15日的報道,2009年-2010年兩年間,廣東中原房地産代理有限公司與準業主們産生的居間合同糾紛,鬧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案件就達21起,圍繞的核心點是仲介費。其中一大半是因為房子買賣未成交,準業主被中原地産追訴仲介費;有的則是因為房子交易泡湯,向中原地産追還已交的仲介費。
為什麼自己房子沒買成,還要支付高額的仲介費呢?小業主們無疑會覺得自己很冤。有些涉案的小業主,還反映交易過程中,仲介方存在故意誤導的行為,但法院還是判仲介方贏,心裏更覺得憋屈。但常識畢竟不等於法律,更不能代替法律。我們應該知道有法律正義與自然正義之分。作為普通消費者,應該明白自己下筆簽一份合同時,就意味著你要遵守合同的相關約定,要遵守契約精神。法律也應當維護這種契約精神。所以,普通消費者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落筆簽合同就意味著你要承擔合同背後所附帶的法律責任。
而仲介方根據法律法規來行事,無可厚非,畢竟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考慮到,也存在一些買賣雙方混熟之後,故意繞開仲介方,私下交易,只為逃避仲介費,對仲介通過法律途徑追數,當然會多一分理解。但作為仲介方,是否能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呢?是否可以核查交易為什麼沒有成功?整個交易過程,工作人員有沒有誤導、隱瞞、欺騙的行為存在?工作人員有沒有進行風險提示呢?如果因為一些不可抗的客觀因素,而非主觀故意串謀,導致交易沒成功,是否可以只追討實際開支,而非全額的高昂仲介費呢?
畢竟除了法理,還有人情,還有商業倫理。如果不分青紅皂白,為了仲介費,一例鬧上法庭,覺得反正從法律上肯定得判自己贏,那麼實際上是得了小利失了公義。以最壞的情況來説,若仲介在提供服務的時候,無所顧忌、肆意妄為,甚至採取矇騙的手段,促成買賣雙方簽署合約(合同甚至埋有陷阱,卻不作任何風險提示),然後坐收佣金。一旦發生糾紛,就理直氣壯地告準業主,追討佣金……今後誰還敢委託仲介簽約購房呢?結果受傷害的還是整個行業乃至整個社會,每個仲介機構自身最終也會深受其害。
説到底,我們需要一個良序的契約合同環境。不論是甲方還是乙方,都應該遵守合同,但合同應是一份符合社會公義,公平、公正的合同,簽署合同也應遵守透明平等協商的原則。強勢一方切不能以己方的專業優勢、資訊優勢,來剝奪另一方的選擇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
在我們社會誠信體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仲介服務的監管部門不應缺位。由監管部門出面,研究制訂一套符合公平、合理、誠信原則的示範合同,然後大力推行,不失為一劑對症的良藥。如此,一方面可以保護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又能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的利益。(陳強)
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