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分類管理要明確舉辦者權利

時間:2011-06-13 13:19   來源:中國青年報
  要開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一定要給民辦學校舉辦者充分的選擇。他可以選擇把教育投資變成捐獻,可以放棄回報,放棄過程利益,也放棄學校的最終産權。但是,積極的制度引導,也應該讓他可以選擇是教育投資,可以要回報,要過程利益,也要學校的最終産權。同時,他也可以選擇把教育投資變成捐獻,但不放棄回收成本,不放棄某一時期的過程利益,但卻放棄學校的最終産權;或者他也可以選擇把教育投資變成捐獻,放棄回報,放棄全過程利益,但卻不放棄學校的最終産權。

  如果有一個教育投資者選擇把教育投資變成捐獻,放棄回報,放棄過程利益,積極關注學校的發展,但不放棄學校的最終産權,甚至把學校作為一種“家族的”責任傳至下一代、下下一代。這對國家、對學校、對學生、對社會又有什麼不好呢?你可以要求或動員教育投資者自願地不要求利益回報,但你不能對已經願意作出如此貢獻的人強制實行應有的物權的全面“剝奪”!

  如果分類管理不能調動大多數教育投資者的積極性,而是迫使他們在政治上採取“鴕鳥”對策、只好採取不負責任的不斷對學校實行“盤剝”的手段來獲取利益,那麼這種“分類”一定不是國家利益所需要的!

  有人説,國外的私立學校就是沒有要求回報、沒有産權的。中國的民辦學校應與國際接軌。這是對事實的誤解,是沒深入比較研究國內外私立教育的一種含混偏頗的認識。

  全世界公認的是:教育是公益事業,公益事業本應是國家的事。在美國私立學校,實際上是沒有所謂的産權概念,而只是一個治權問題。是誰控制和管理這些學校的資産呢?是董事會。本屆董事會産生下屆董事會,董事會就本著一條“誰能幫助學校發展,誰能保證學校的發展方向”,就吸收誰進董事會。哈佛大學是哈佛捐款辦起來的,斯坦福大學是斯坦福捐款辦起來的,其他私立學校也大致一樣。為什麼西方國家的私立學校舉辦出資者不要求産權呢?這是因為私立學校都是國人捐資辦起來的。他們有錢的大老闆及很多普通的老百姓願意捐資辦學,關鍵在於這些國家有一套對捐贈的社會認可的政策和環境,就是你今天能捐款給公益事業多少,國家就會從你今後的應稅額上給予減除。

  從中可以看出,國外私立學校只不過是由特有公益心的人(機構)先用自己的錢代國家預支辦起來的,她本質上還是由國家的稅收建立起來。換句話説,對公益事業的捐款者所捐的款,就是捐款者自己原本應該在今後繳交給國家來辦公共事業的應稅額。但由於舉辦者的誠實、積極和特定價值觀指向,拿出來支援了社會公益事業。也就是説,把原本自己今後應該繳交給國家來辦公共事業的應稅額給了學校,當然就不可能向學校要求産權和利潤了。這是一種自覺,也是一種義務和責任,同時還給自己由此帶來了特別的監管或治理學校的權力和彰顯積極為公、誠信社會的形象。

  中國的民辦學校舉辦者為什麼要的不僅僅是“治”權呢?這是因為,學校的舉辦出資者所投的款,是原本可以不拿出來給國家辦公共事業,屬於他自己的私有財産。但由於其特定價值觀指向,拿出來支援了社會公益事業,使得國家教育資源大大增加。但由於沒有發達國家的那種減免稅政策,實際上使自己當時的實際財富或收入減少了。它是給舉辦出資者自己帶來了特別彰顯的積極為公益的形象,但它也是一種運作資本的意向,是一種社會權利的追求,而決不能被看成是一種應有的公益“義務”! 既然不是應盡的公益“義務”,他要求投入教育的資産保值增值、不被佔有或丟棄而擁有完全的舉辦權,就是天經地義的了;確實,現在也有人願意把自己的學校歸“公”捐獻,但這只能説明這個人的品格更“高尚”,但並不等於代表了“應該”或“規律”。因此,沒有以上所述的配套的稅收減免及土地使用制度等的全面接軌,中國的民辦教育不可能像國外的“私立教育”那樣。

  特別要説的是,任何人舉辦任何事業都需要不斷發展。滾動發展一定要不斷有節余,但不一定意味著教育事業就必然會有結余。結余一定是精心經營的結果。民辦學校具備的精心經營的積極機制一定不能變成挫敗民辦教育發展及其舉辦者的銳利武器。

  總之,大力發展民辦教育一定不是一個權宜之計。明確舉辦者的權利也一定是積極規範和促進民辦教育大發展的有效制度安排。必須讓那些真正為我國教育事業貢獻的人首先感覺到不吃虧、不促退。一定要用足用夠《民辦教育促進法》中關於對民辦學校“要給予扶持和獎勵”這幾個字,這樣,民辦教育才有可能得到大力有序的發展。(張鐵明 廣東省民辦教育協會副會長)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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