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差距擴大是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焦點問題之一,公眾迫切期望通過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再分配。但是不是免征額定得越高越有助於該目標的實現呢?
一方面,免征額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收入中免於徵稅的數額,政府設計免征額應該考慮納稅人及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支出。免征額既要反映納稅人為獲得收入而發生的必要的成本費用,也要考慮納稅人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支出,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開支得到保障。從各國徵稅的實踐來看,普遍採納按照供養人口決定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的需要的數額。這一次免征額的調整,考慮了價格上漲因素增加的支出,以及因生活水準提高而增加的居民消費性支出,並根據中國家庭人口特徵,按就業者供養人口1.93人測算免征額。這一數額是基本合理的,反映了一般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需要。
另一方面,免征額並不是定得越高越好。個人所得稅制是否公平,不僅與免征額和稅率的高低有關,更重要的是稅款如何使用。一個適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有助於培養納稅人的稅收意識、對公共決策過程的參與熱情,從而提高財政支出透明度,更好地保障公眾利益。
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1994年這一比重為1.42%,2010年為6.61%。然而,當我們使用“個人所得稅收入佔GDP比重”這一國際通用的指標,可以看到,與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佔GDP的10%以上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佔GDP的比重仍然很低,2010年僅為1.22%。
2000年以來,有關機構對公民稅收意識的調查結果發現,儘管與間接稅相比,個人所得稅收入數額不大,但因每個納稅人通過這一稅種直接感受到了稅收的真實存在,公民參與公共決策過程的熱情顯著提高。據有關部門測算統計,這一次起徵點由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後,工薪階層約有12%的人需繳稅;如果將起徵點提高到5000元/月,則只有約3%的人需繳稅。納稅面過小,不利於稅收公平原則,也不利於全體公民福利的整體增進,也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的有效調節。(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