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幼恤老”的同時應完善教化機制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關於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從寬處罰。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審判時滿七十五周歲的不適用死刑,已滿七十五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筆者認為,這次刑法修正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但是,在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從寬處罰的基礎上,尚需結合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完善相應的教育和感化機制,從而根除犯罪的可能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完善教化機制是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由於生活水準的提高、教育的普及以及社會環境的優化,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年齡日趨年輕化,很多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和社會認知能力。他們在犯罪時已經能夠認識和判斷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且存在繼續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同時,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但人們的壽命也逐漸提高,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完全有能力再次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特別惡劣的犯罪,如果不論情節是否惡劣一律從輕,可能導致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所以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司法實踐在秉持慎罰原則的同時,還要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這部分犯罪群體所實施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制定和完善切實可行的教育和感化機制,把懲治和教育有機統一起來。
二、建立教化機制符合刑法的目的。相對於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小,因此在處罰上從寬是有科學依據的。可是從犯罪心理學角度來看,任何犯罪分子都有再次犯罪的可能。對於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從寬處罰,並非意味著放鬆對他們的懲罰,而應將從寬處罰的刑罰折抵在教育和感化上,這樣才能實現刑法懲罰和預防犯罪的雙重目的。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納入刑法的範疇,正是考慮到社區矯正對犯罪人的行為調整及重新返回社會正常生活的重要作用。
三、教化機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一是要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對於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分子在決定刑罰的時候,首先應當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正確定罪,從寬量刑,充分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從寬量刑的本身也是一種教化,是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二是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定。我國雖然也有勞教、社區矯正、緩刑考驗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比較籠統,且執行起來不宜把握。比如,“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對這類犯罪群體適用緩刑時,應從體恤老年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慮,建立專門的教育和感化機制。這就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