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作出重大修改,騙購保障房擬按詐騙罪論處,並可能處以最高20萬元的罰款,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4月19日《深圳商報》)
相比此前的騙購保障房僅“罰款5000元”和“3年內不得再申請”輕飄飄式行政處罰,這回算是動真格的了。
按照《刑法》第266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可見,騙購保障房屬於“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再結合目前房價,騙購保障房不僅應屬於詐騙罪,還應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如果僅僅只是“罰款5000元”和“3年內不得再申請”,絲毫沒有涉及刑法,頂多就是隔靴搔癢的做法,別説難以徹底杜絕騙購保障房行為,就連教訓都不會吸取,反而可能這次詐騙沒有得逞,3年後又捲土重來。騙購保障房影響壞,危害大,顯然不能姑息遷就甚至縱容。否則,不依法制定政策,不僅是不走法治路線做事的表現,也是對法律的褻瀆。
説白了,按詐騙罪論處不存在法律障礙,一來符合法治精神,二來也是民心所向。可以説有了這樣的“威懾力”,造假者才不敢輕易以身試法。
但願別的地方在保障房監管方面不走彎路,而是直接從深圳這裡“拿來一用”。(李萬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