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稱:發送詐騙資訊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新京報》4月8日)
最高法重新解釋電信詐騙問題,這令人欣慰。我們當然希望這樣的規定能落實到位,讓我們徹底告別垃圾短信騷擾的生活。但是,就目前而言,這樣的規定只是紙面上的風暴。一是什麼是詐騙短信、詐騙電話沒有標準,也就難以斷定。二是該誰來監督?如果運營商被買通甚至運營商自身就是電信詐騙的始作俑者,那監督就形同虛設。三是任何法規發揮威力的不是紙面上的強悍,而是強有力的執行力,就現實而言,法律法規執行力不理想是現實之墻。
就以詐騙短信來説,儘管之前不少部門極力打擊垃圾短信,其中必然包括詐騙短信,而現實效果卻不理想。截至目前,只有一起被判刑的案例:4名男子因使用短信群發器群發上千萬條商業短信,分別被判處一年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然而,他們被判刑,跟詐騙短信無關,只因沒有“運營商的許可證”,這樣的黑色幽默,還能點燃你對治理垃圾短信的信心麼?
因而,對這次“5000條詐騙短信可定罪”而言,鼓勵是應該的,但這定罪應該更堅決些。“可定罪”的意思是可定可不定,這中間有怎樣的一個界限,又如何來衡量與區別呢?法律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大了,治理效果就必然小了。所以,應將“可”字去掉,直接定罪才好,且應堅決執行。(楊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