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引火災,該不該禁放?

時間:2011-02-09 13:42   來源:新京報
  每年初一,媒體都會統計除夕夜燃放煙花爆竹引發了多少起火災等。而每一次,總會有人借機義憤填膺地要求禁放煙花爆竹。

    所有人都承認,包括現在主張禁放煙花爆竹的人士也承認,在某些節日,包括除夕夜、元宵節,以及各家的紅白喜事,燃放煙花爆竹,是中國大地上非常流行的一種習俗。而且,很顯然,這一習俗歷史十分悠久,至少從火藥發明時期就已經存在。

    時間、歷史本身就已經賦予了這一習俗以存在的足夠正當性。一種慣例,一種習俗,如果它已經存在了數百年,被人們普遍地遵守,且沒有造成顯著的傷害,那麼,它的存在權利就是無可置疑的。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對共同體的存在來説,是必不可少的。若干人或者機構,不論基於任何理由,都不能取消它。任何取消它的企圖,要麼基於理性的僭越,要麼基於權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識上的正當性。

    這話有點絕對?因為,媒體説得清清楚楚,煙花爆竹每年都造成財産損失、人員傷亡。但是,這世界上一切事情都會有負面結果。署名徐小平的一則微博提供了這樣的資訊:加拿大通訊社每年八月底勞動節長週末後都會發一段報道,統計節日期間意外死亡多少人。在這個人口三千萬左右的國家,每個勞動節大約會有30人意外死亡。但長週末假期還在繼續。

    人們的一切活動,在産生收益的同時,都伴隨著成本,包括經濟學上所説的“負外部性”,也即落在不相干的第三者頭上的代價。

    但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看,這樣的負外部性是可以容忍的,也是社會為了維持優良秩序所必須容忍的。因為,人們從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中獲得了巨大的收益,這收益足以抵消第三者遭受的損害而大大地有餘。

    燃放煙花爆竹還有收益?當然有。這裡説的當然不是什麼煙花經濟、節日經濟,或者攀比所帶來的快感,而是信仰的社會收益。其實,燃放煙花爆竹之所以成為一項民俗,就是因為時間已經證明了它的社會收益是大於社會成本的。時間篩選制度的能力,遠遠超過任何個體的理性。九十年代初中期,不少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若干年之後被迫解禁。這説明瞭一個簡單但卻被現代人忽略的社會事實:任何個體的理性或權力的狂妄,都敵不過時間那水滴石穿的韌性和文化共同體那強大的生命力。

    當然,今日城市的居住形態已不同於傳統鄉村社會,人口、建築物陡然密集,燃放煙花爆竹的危險性增高。至於新增的危險,需要今天的人們用自己的知識、智慧去控制、化解。

    比如,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或者政府監管部門可以調整煙花爆竹標準,控制火藥當量。社會也可以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讓那些燃放煙花爆竹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比如,政府可在銷售環節徵收煙花稅,授予一個獨立機構建立一個煙花爆竹救濟基金,救助那些煙花爆竹受傷者,賠償死亡者,賠償第三者遭受的財産損失。

    總之,人們可以想很多辦法,控制煙花爆竹的負外部性,唯獨不應設想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秋風(學者)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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