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委員們對醉駕的界定及情節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來説“後果很嚴重”。(《新京報》12月22日報道)
為什麼要“醉駕即入罪”?原因已經被説過太多。本來就是以預防為目的的法律,不能總等造成了惡劣後果後,再來展示處罰的威力,那樣的話抱著僥倖心理的人絕不會停下酒駕和醉駕的車輪。而醉駕不止,就沒人能保證哪天不會發生悲慘的事故。這樣的邏輯和因果關係,在對“醉駕即入罪”的討論中,應該得到共識。
既然醉駕的危害和預防醉駕的必要性已無需贅言,那就無疑要將所有人都納入預防的範疇內。不可能説,因為你是公務員,你醉酒駕車對他人造成的危險系數就低。而且從一些已被披露的酒駕案件看,我們甚至有理由認為,相比普通人,公務員醉酒駕車,還常常因自持身份的特殊,對他人造成的危險更大。而從其職責和職務來看,知法犯法就更是不該,所以公安部的五條禁令裏早就有禁酒,北京也在今年3月規定,公務員酒駕公務車情節嚴重將辭退。那我們的委員,何以還要要求寬容對待公務員酒駕呢?
惡意揣測一下,提出這種擔憂的委員,若不是擔心自己自律性不夠,以致哪天會觸犯到這條刑法,就是源自根深蒂固的特權思維,認為公務員就該有高於普通人的法律豁免權。可是,公務員有嗎?縱使一些人平日裏習慣了拿著公權當私器,習慣了身份一擺萬事搞定,但從法律和常識上説,他們和普通駕駛者是一樣的。所以,我們就更該警惕這種隱藏著特權思維的擔憂,在委員建言的外衣下,影響到法律的公正。
在刑法修正案的審議中,出現這樣的擔憂,只能説明特權思維已經深入到一些人的內心,甚至內化為他們思考和看待問題的潛意識,所以委員的擔憂才能出現的如此坦然。而這樣的特權思維已經到了不知羞恥、不懂掩飾的地步,我們還能給他們繼續發展的空間嗎?(郭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