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聯合抵制交易等行為;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在2011年嘗到減少批發加大零售的利潤“甜頭”後,石化雙雄今年或將進一步擴大停止對民營加油站和中間貿易商批發成品油的力度。
如果作為普通企業,優化經營結構,改變經營策略,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天性,本無可厚非。但是,對本來就是依靠國家政策佔據國內成品油市場絕對支配和壟斷地位的石化雙雄來説,“停批成品油”這一舉動,顯然不能按一般企業的優化經營架構簡單視之和對待,而這一舉動的後果和動機也絕不能僅僅用每噸300元的批零利潤來解釋。
眾所週知,中石油、中石化在國內油氣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有目共睹,石油開採、進口、提煉、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無疑佔據絕對的強勢支配地位,對民營加油站等擁有絕對的生殺大權,停供、限供隨手拈來,手段、理由張口就是。而且,依靠絕對的優勢地位,“兩桶油”還操縱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應、影響油氣價格,歷來為各方詬病。換句話説,中石油、中石化的任何一個政策、任何一個經營行為的調整,都是依附在國家對石油的支援政策、壟斷地位之上,具有“準壟斷”性質。
在當前民營油氣源沒有有效放開和改善的前提下,在“兩桶油”還是社會私營油氣站點主要油源供應者的時候,“兩桶油”限制(杜絕)成品油對民營加油站的成品油批發業務,無異於釜底抽薪。對中石油、中石化來説,這就意味著讓本就與自己競爭微弱的對手——民營加油站進一步減少油源、進一步減小其競爭力甚至徹底消失;對民營加油站來説,生存都是問題,何來市場競爭能力?
因此,如果“兩桶油”此次的“停批成品油”坐實,就不能與一般市場企業的調整經營結構畫等號,而是要保持高度警惕,有關部門甚至還需立即出手,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干預。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聯合抵制交易等行為;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由此可見,具有準市場競爭關係的中石油、中石化在沒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通過商討聯合向民營加油站“停批成品油”的手法,與上述反壟斷法規定不符,涉嫌濫用國內成品油市場絕對支配地位。這與我國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形成充分競爭、健康合理的市場經營秩序的建設目標南轅北轍。有關部門特別是反壟斷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對此行為及時查處和糾偏。而從長遠看,還是要儘快打破目前“兩桶油”對國內油氣市場的壟斷地位,允許更多的民資、外企等進入國內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市場,形成充分的市場競爭,用競爭理順國內油氣價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