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稅徵收一直是證券市場投資者關注的焦點之一。近幾年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提出取消或減免紅利稅的提案,“強化投資者回報和權益保護”寫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而證監會主席郭樹清關於“證監會正在和有關部門探討資本市場稅收優惠政策”的表態也讓紅利稅調整的預期再度升溫。(《證券日報》3月20日)
那紅利稅是否應該調整?筆者認為不然。首先,“紅利稅”實質是針對上市公司向投資個人分紅派息所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並不是新稅種。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通知,規定暫減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自此,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獲得的現金分紅實際按10%徵稅。
當前,呼籲減免紅利稅的主要理由有:一是存在重復徵稅,即上市公司從稅後凈利潤中分紅,已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現在對這部分又徵收個稅,有重復徵稅嫌疑。二是稅制不公平。與個人投資者納稅不同,機構投資者則獲得免繳待遇(企業所得稅免征),同樣獲得現金分紅,卻不能一視同仁,有違公平。
筆者認為不能對上市公司分紅再減免個人所得稅,理由如下:
第一,紅利所得繳納個稅,是對收入的再分配,應該加強而不是弱化。當前中國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稅收調節分配收入的力度不強,對部分高收入者不能進行調控。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之一就是對勞動所得課以重稅,而對資本市場所得課稅較輕或沒有課稅。購買股票、基金等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負較輕,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
第二,紅利稅並不存在重復徵稅情形。所謂重復徵稅,主要是對同一項收入徵收了相同稅收,比如第三産業的營業稅重復徵稅問題,就是針對同一項收入在不同環節和納稅人之間徵收了同一個稅種。個人紅利稅繳納的個稅,與之前的企業所得稅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主體和徵稅範圍。如果説對個人取得的紅利算重復徵稅,那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就算整體重復徵稅,因為個人所取得的每一項收入都不同程度地繳納了流轉稅、財産稅和行為稅。
第三,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就紅利不同稅負的問題,筆者認為大家存在認識誤區。機構投資者在《企業所得稅法》中減免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所得稅,主要是因為這一部分收入始終在企業之間流轉,並沒有流出生産主體,因此對徵收了企業所得稅的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是真正的消除重復徵稅。但是個人就不同,紅利是退出了再生産環節,進入個人收入和消費環節,徵的是個稅,因此沒必要在現有優惠基礎上再優惠,甚至免稅。
另外,當前稅制改革的方向是減少流通環節流轉稅,增加直接稅比例,減免“紅利稅”也不符合改革趨勢。不過,有人提出要通過減稅增加居民收入,若要達到這一目的,改革方向是降低企業流轉環節稅負,通過減輕企業稅負讓企業收入多,能向個人多分紅,增加企業工人工資,而不是對有名無實的紅利稅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