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通知規定,夫妻一方房屋等變更為共有,免征契稅。這讓人們松了一口氣。
縱觀此規定出臺前的紛爭,我們看到,對“房産加名稅”等涉及公民重大財産權益的稅收,各地有關部門不能找個由頭想收就收。徵稅應當向公眾講清楚目的、理由,履行公開、透明的正當程式,才能讓公眾心服口服。
徵稅,尤其是涉及公民重大財産的稅賦,必須給出合法合理的徵收理由。回顧此次“加名稅”的出臺,地方稅務機關給出的徵稅由頭,居然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後,房産證上加名字的情況會大大增加,因此要徵收契稅。一個司法解釋居然讓地方稅務部門挖掘到了潛在的“稅源”,刺激了徵稅的衝動,這大大出乎公眾的意料。
就出臺司法解釋的初衷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只是通過它來統一法官在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認識,只對法官審理具體案件具有指導性,這絕不應該成為稅務機關徵稅的由頭和依據。
話説回來,即便地方稅務部門根據1997年制定的契稅徵收暫行條例,有自由裁量權啟動徵稅,但徵稅是一項必須嚴肅對待的公共事務,需要在公平的規則下,在一個公共的平臺上,得到公眾的評判。無論是地方稅務機關自己決定,還是等待上級機關的決定,筆者認為也不應當坐在辦公室裏一拍腦袋就決定開徵,一定要充分徵求人民群眾的意見,讓公眾和財稅機關之間有個博弈的機會和平臺,而不能把稅賦強加到納稅人頭上。
徵稅要考慮人民的接受程度。雖然“房産加名稅”作為契稅佔房款的比例不是很高,可對一個拼盡全家之力買房的家庭來説,只是房産證上加個名字,幾萬塊錢就被徵收,實在很不合理。
地方稅務部門貿然徵稅的危害非常之大。如果不把徵稅的目的動機、法律來源講清楚、説明白,不給公眾一個公平參與討論的機會,公眾不知道究竟還有多少稅會“從天而降”,就會産生被剝奪感和不確定感。“房産加名稅”的説法一齣來,有的網友就問:一旦夫妻離婚,原來房産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如果去掉一個人的名字,是不是還要再徵收“房産減名稅”?這雖是一句戲言,卻足以表達群眾的擔心和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