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昭雪的法治啟示
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王廣超無罪。改判錯案彰顯的法治進步值得肯定,但也留下諸多反思。
先回顧這起錯案的經過:2005年1月10日,山東臨沂一名高一女生失蹤,一個月後屍體在校內一處廢棄廁所被發現。警方調查認定,該校高一學生張志超具有作案嫌疑。2006年3月6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不滿16歲的張志超強姦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
張志超案14年後獲改判,一個重要依據是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相關內容的認定。近年來,“疑罪從無”理念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踐行,並見諸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改判體現了法治進步,體現了司法機關主動糾錯的勇氣和對“疑罪從無”的堅守。
回溯案件審理過程還可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接訪是推動案件重新審理的另一個關鍵因素。媒體報道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和2017年5月2日通過遠端接訪系統進行3次視頻接訪。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張志超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正是這種自上而下的有力推動,讓錯案出現了轉機,讓被冤枉人員有了獲改判的可能。這也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借助新技術、新方式、新途徑著力推動司法公正的努力,以及廣開渠道捍衛公平正義的決心。
不過,雖然“疑罪從無”值得肯定,這起案件也觸發了諸多反思。
張志超被判處無期徒刑時年僅16歲,如今已到而立之年,如果不是因為這起錯案,他的人生軌跡可能截然不同。除了他承受重壓之外,他的家人這些年同樣背負著巨大的壓力,並在多年奔波中投入了大量時間和精力。這樣的錯誤,成本太高昂。這樣的傷害,如何才能更少?
不能放過任何一個壞人,但也不能冤枉任何一個好人——這是公眾對司法公正最直接、最樸素的期待。這就要求,從偵查、起訴到審判環節,每個流程都應更審慎、更嚴謹,嚴格遵循相關程式要求,嚴格適用相應的法律規範,切實減少“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情況。要真正從制度層面和執行層面,全面夯實防範冤假錯案的法治屏障。
法治進步與司法公正,不能只在糾錯中得以彰顯,更要體現在預防和減少出錯的努力之中。在陳年舊案得以昭雪之時,我們更應反思:如何才能讓“張志超們”少一些、再少一些?(梁建強)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