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柔性執法也應做到有法可依
從去年年底開始,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陸續接到6名大學生以及家長、學校寄來的求情信件,6名大學生都因在一場自學考試中充當“槍手”被抓,前途蒙上了陰影。經過調查,該院檢察委員會認為6名大學生係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他們不予起訴。(7月20日泉州網)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是法律所賦予的剛性執法;執法為民,溫情執法,這是社會所賦予的柔性執法。二者是完全可以相融共生的。但提倡人文關懷和柔性執法,並不是把“柔性”曲解為規避法律制約的託詞和手段。
社會公眾也相信,這6名替考大學生係初犯、偶犯,犯罪情節屬於輕微級,但畢竟替考是違法的,這個道理身為大學生就真的不知道嗎?
前幾年,替考成風,給社會公平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甚至嚴重影響到了社會穩定。替考,除去破壞教育公平不説,肯定會對其他考生群體帶來危害,甚至影響他人一生的軌跡,這並非危言聳聽。正因危害如此,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才會調整為代考或被代考的,判處管制或拘役,單處或並處罰金。此外,還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替考是違法行為,這應該是一個基本常識,即便生活困難、履歷清白也不能以此來掩蓋明知故犯的本質,即使是面對即將就業的大學生也概莫能外。設想一下,如果此次被抓的替考者是社會閒雜人員,檢察院又會採取什麼措施?會不會也來個“柔性執法”不予起訴?從這個角度來説,當地檢察院難免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初犯的大學生不處理,家庭困難的不處理……都不去處理,這些法律法規,能起什麼作用呢?
柔性執法有時確實能讓硬邦邦的法律規章顯得溫情,但人性化執法並不意味著任意裁量,更不意味著我行我素,而是將人性化執法置於公共規則之內。因此,對於替考被抓的大學生,當地檢察院不予起訴的這個“柔性執法”,也應有法可依,畢竟這個“法”是國家的法、社會的法、民眾的法,代表了正義和威嚴。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