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説的傳統資源,主要包括傳統知識與生物遺傳資源兩大類。廣義上的傳統知識是指由某一民族或地域全體人民基於共同的人文地理環境而創造並代代相傳的知識體系,具體表現為特定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發明、發現、設計、標記、名稱、符號、未公開資訊等類型的智力成果。生物遺傳資源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等含有遺傳資訊且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物遺傳材料。國際上對傳統資源保護的討論,始於上世紀各國對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的關注。很長時間以來,傳統資源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傳統資源,大都被西方國家利用其智慧財産權制度置於可以任意免費使用的公有領域。新世紀以來,發達國家依託其控制的高新技術和智慧財産權制度擴大本國經濟利益,而發展中國家的很多傳統資源則被發達國家開發利用,甚至相關智慧財産權被發達國家獨佔的事也時有發生。因此,很多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調整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對自己的傳統資源給予平等保護。
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專門設立相關委員會,希望通過一系列示範性法律文書,為成員國提供傳統資源國內立法保護的建議,並試圖建立傳統資源的國際保護制度。然而,由於不同國家在這個問題上存在根本利益衝突,協調工作進展困難。
中華民族在幾千年曆史長河中,以自己的智慧和勞動保留了豐富的生物遺傳資源、積累了大量傳統知識。這些寶貴的傳統資源在面對現代生活方式衝擊的同時,也成為高新技術掌握者試圖獲取的寶藏。我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面臨傳統資源流失和不當利用的雙重危機。為保護生物和文化多樣性,我國于2011年通過了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成立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各級政府都承擔著傳統資源收集、確認、立檔、研究、保存等方面的職責。但是,僅有政府的搶救性保護還不夠,還需要重視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以法律方式尊重、承認和保護傳統資源持有人的精神權利和利益分享權利。
傳統資源保護與智慧財産權制度關係密切。當下,很多創新産品直接來源於對傳統資源所蘊含無形資訊的商業利用。但在目前的智慧財産權制度框架下,這些創新成果所産生的智慧財産權和市場利益往往與傳統資源的所有人無關。同時,對傳統資源不當利用的情形也並不少見,比如對民間傳説、民歌等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進行複製、演繹、傳播,有時這些使用還存在不註明來源甚至歪曲篡改的情況。另外,市場上不乏假冒原産地或地理標誌、將傳統資源相關要素搶注為個人所有的商標、侵佔地域性著名傳統特色産品或服務商譽等情況。
新世紀以來,我國在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但在如何利用智慧財産權制度保護傳統資源方面,仍需深入研究和探索有效辦法。一方面,應利用業已形成的保護制度,推動高新技術參與文化産品創造;另一方面,應積極探索新的智慧財産權制度,保護我國的傳統知識和生物遺傳資源。我國現行智慧財産權制度為傳統資源保護預留了一定空間,但這些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相關配套法規或實施細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目前,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保護自己傳統資源的呼聲並不關心,甚至反對或拖延相關規則的制定。因此,我們不能指望引進現成的國際規則來完善這方面的制度,而應主動提煉自己的有效做法,加大對我國優勢傳統資源的保護力度。國務院頒布的《“十三五”國家智慧財産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強化傳統優勢領域智慧財産權保護,加大對邊遠地區傳統知識、遺傳資源、民間文藝、中醫藥等領域智慧財産權的保護與運用力度。應貫徹落實這一要求部署,完善地理標誌法律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中醫藥等的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通過建設中國特色智慧財産權法律體系,促進智力創新,保護文化傳承。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17年06月19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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