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資訊公開要堅定服務宗旨
應強化行政機關公開資訊的規範性,科學嚴肅地追究涉及資訊公開訴訟案件的敗訴責任,倒逼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政府資訊公開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決策、維護自身權益,但隨著改革深入和資訊化發展,現行條例規定已難以滿足公眾不斷增長的政府資訊公開需求。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6月6日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全文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6月7日《人民日報》)。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開宗明義提出:政府資訊公開就是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所以説,服務群眾生産生活、服務經濟社會活動就是資訊公開工作的基本宗旨。在政府資訊公開和相關行政訴訟的實踐當中,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發生了一些偏離宗旨或目標的情況,有的還成為引發群眾與政府糾紛的因素。具體來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現:
一是法規存在不足之處催生新問題。報道中就指出有些制度規定比較原則,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不夠具體,公開義務主體不夠明確,對於哪些資訊應當公開、如何公開,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如果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不明確、不具體,基於趨利避害的心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必然選擇少公開甚至不公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群眾則希望掌握更豐富的政府資訊,兩種完全相反的心理訴求極易引發矛盾糾紛。
二是行政機關公開資訊普遍缺乏規範意識。筆者在涉及政府資訊公開的行政訴訟中就發現,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比較集中,主要表現在準備不充分、應對不及時上,未深刻把握法規的服務性宗旨。有些行政機關未按照條例要求處理資訊公開申請,將資訊公開申請錯誤地認為是信訪案件、普通來信,就隨意採取口頭答覆等不規範方式處理。還有些行政機關不按照規定時限答覆資訊公開申請,甚至隨意設置申請的門檻。
三是政府資訊公開存在“被工具化”的現象。司法實踐中有不少當事人濫用資訊公開權利,借此追求個人的不正當利益,通過反覆、大量地提起資訊公開申請向行政機關施加壓力,根本不管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與其個人利益是否有利害關係。有些當事人為發泄不滿情緒,頻繁對某個行政機關以多個理由向法院提起政府資訊公開訴訟。
以上這些背離了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服務性宗旨,有損政府公信力、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對於存在的這些問題,此次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徵求意見稿做到了對症下藥,對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同時,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申請人反覆、大量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行為,徵求意見稿規定行政機關可以相應採取“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延遲答覆並告知申請人”的方式處理。筆者認為還應強化行政機關公開資訊的規範性,科學嚴肅地追究涉及資訊公開訴訟案件的敗訴責任,倒逼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並紮實做好新修改條例的實施與行政訴訟間的銜接工作。
總而言之,修訂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必須要堅定資訊公開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的宗旨,不能繼續成為引發糾紛的導火索,繼續被工具化用來表達不正當訴求。
[責任編輯:郭碧娟]